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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支付给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当心公司债务变个人债务!-广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广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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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皖1882民初40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事实:
2023年5月16日,广德某运输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向金某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23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30日,月利率5.5厘;到期未还按月利率1分计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该公司在借条上盖章,法定代表人孙某签字。2023年5月17日,金某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支付至孙某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孙某仅于2024年5月30日支付1.1万元(其中1,100元为借期内利息,9,900元抵扣本金),剩余本金及逾期利息未付。广德某运输有限公司系孙某持股100%的自然人独资公司。

判决结果:

  1. 广德某运输有限公司需偿还金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
  2. 支付金某律师费8,000元;
  3. 孙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普通借款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常见的“致命漏洞”。结合判决,我们提炼出企业最易踩坑的3个风险点,尤其一人公司务必重视!

风险一:借款打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 把公司债务“送”给个人

本案中,金某将20万元直接转给孙某个人而非公司账户,表面看只是“方便操作”,但法院直接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孙某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比如用私人账户收公款、未做规范财务记账),最终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金某可以要求孙某用个人房子、存款还债!
企业应对:
所有公司收支必须走对公账户,严禁用法定代表人、股东私人账户收付款;
✅ 若因紧急情况需临时垫付,务必保留垫付协议+及时补开公司发票,避免“公私不分”。

风险二: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 = 自动背债

《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自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规范财务流水),否则要对公司债务“兜底”。本案中孙某未提供任何证明,法院直接判其连带还债。
企业应对:
✅ 一人公司股东每年必须做专项财务审计,留存完整凭证;
✅ 避免用公司钱支付个人消费(如加油费、旅游费),否则可能被认定“财产混同”。

风险三:利率写“5.5厘”不标“月/年” = 埋下争议炸弹

借条写“月利率5.5厘”还是“年利率5.5厘”?一字之差,利息天壤之别(月5.5厘≈年6.6%,年5.5厘≈年0.55%)。本案被告辩称“利率约定不明应按年利率计算”,但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孙某按月付息)和付款习惯,认定是月利率。如果聊天记录缺失,企业可能吃大亏!
企业应对:
✅ 借款合同必须写清:“月利率X%”或“年利率X%”,禁止用“厘”“分”等模糊表述;
✅ 通过公司账户支付利息并备注“XX借款利息”,保留完整转账记录。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账户隔离:公司钱进公司账,股东钱进个人账,混用=自挖陷阱;
  2. 一人公司必做审计:每年花几千元做审计报告,远比替公司还债几十万划算;
  3. 合同细节魔鬼化:利率、期限、责任条款宁可写满三页纸,也别留一处模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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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要求,文中“广德某运输有限公司”“孙某某”等名称已脱敏处理,“家振公司”为被告辩称中的非正式表述,统一采用判决书主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