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电子渠道借款逾期未还,法定代表人须连带担责 - 凤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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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126民初167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3月1日,凤阳县某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某义公司)授权衡某通过建设银行电子渠道申请“小微快贷”业务,签订编号“340009115624361893”借款合同,约定:建行凤阳支行提供219,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年利率4.2%,逾期罚息上浮50%。2023年2月24日,双方协议将额度有效期延长3个月至2023年6月1日,利率调整为3.95%。2022年11月2日,凤阳某义公司和衡某再次签订编号“340009115630648759”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4,000元,有效期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2日,年利率3.95%。建行凤阳支行按约发放两笔贷款后,凤阳某义公司和衡某未按时还款。截至2023年10月16日,累计拖欠本金242,502.57元、利息5,364.35元。凤阳某义公司和衡某经法院传唤未出庭答辩。
法院判决:凤阳某义公司和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行凤阳支行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2023年10月16日前利息5,364.35元,之后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925%计算至还清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9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通过电子渠道借款时,若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将与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旦逾期不还,银行可直接起诉企业及个人,法院会全额支持银行诉求。
许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电子合同点一下就行,反正钱是公司借的,跟我个人没关系。”但本案中,衡某作为凤阳某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电子合同中被明确列为“共同借款人”,合同第九条直接写明“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这意味着:
- 个人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银行可以跳过企业,直接要求衡某用个人存款、房产等偿还欠款。
- 逾期成本极高:本案中,正常利率仅3.95%,但逾期后罚息飙升至5.925%,拖延越久利息滚得越快。
- 不出庭=放弃权利:被告未答辩出庭,法院直接采信银行证据,企业连协商余地都没有。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 电子合同别乱点:签“小微快贷”等线上合同时,务必确认自己是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仅代表公司)还是“共同借款人”身份操作。如果是后者,等于把个人身家押上赌桌!建议让法务或律师先审核电子合同条款,重点看“责任主体”“罚息规则”部分。
- 设置还款预警机制:合同里写的还款日(如每月20日)容易遗忘,企业可设置手机日历提醒,或开通银行自动扣款。像本案中两笔贷款期限不同,更需用Excel表格跟踪每笔还款时间。
- 出事别躲着:万一资金紧张还不上,应主动联系银行协商展期(如本案首次延期成功)。若像被告这样拒接电话、不出庭,法院会直接判决并强制执行,连补救机会都没有。
结尾小贴士
企业经营中,90%的借款纠纷源于“嫌麻烦不看合同”。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常提醒客户:电子签名和纸质签名法律效力完全相同,点一下“确认”键,可能就要用十年血汗钱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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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企业及人名已按规范隐去,如“凤阳县宝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改为“凤阳县某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衡某”保留姓氏隐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