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代偿后如何有效追回款项?-肥西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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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834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蔡某为购买车辆向肥西某行申请借款,双方于2022年6月28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326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22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5日,借款年利率6%,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除蔡某以其所有的某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外,原告某公司依据其与肥西某行之间的合作协议,以及与蔡某签订的《车贷服务合同》,向肥西某行出具《项目合作公司担保书》,为蔡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公司与蔡某签订的《车贷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蔡某的购车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并提供垫付款服务,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均作出约定。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合同期内,乙方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造成甲方代其垫款代偿的,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可视情形予以垫付,乙方应及时归还垫付款并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肥西某行于2022年7月5日向蔡某发放贷款132600元。自2024年3月15日起,蔡某不再按时还本付息,经银行多次催促仍未还款,某公司根据与肥西某行合作公司担保书约定,于2024年5月29日为蔡某代偿本息8177.2元、于2024年6月25日为蔡某代偿本息3992.13元、于2024年7月23日为蔡某代偿本息50973.15元,结清银行贷款。以上合计63142.48元。代偿后,经某公司多次催要,截止到2025年4月28日,蔡某共计向某公司还款44500元,剩余18642.48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仍未偿还。
法院判决蔡某向安徽某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8642.4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642.48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必须注意的关键法律风险点。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我想告诉大家:企业在做担保人时,不仅要敢担保,更要会担保!
1. 合同条款要"看得见、摸得着"
很多企业以为签了担保合同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本案中,安徽某公司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车贷服务合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乙方应及时归还垫付款并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资金占用费"。当企业作为担保方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清晰约定:
- 代偿后债务人必须还款的时间
- 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 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2. 利率约定不能"漫天要价"
有些企业觉得"我是担保人,代偿后当然可以高利息收回",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已经高于法定标准,安徽某公司聪明地主动降低为LPR的4倍(年利率12.4%),这才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一般不应超过LPR的4倍(目前约12.4%),超过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3. 证据保存要"滴水不漏"
安徽某公司能打赢官司,除了合同条款明确,更重要的是完整保存了代偿凭证。企业作为担保人必须注意:
- 每次代偿都要保留银行回单、转账记录
- 代偿后立即向债务人发送书面催收通知
- 催收过程要留痕(短信、邮件、微信等)
- 定期整理代偿明细表,双方确认
4. 担保不是"背锅",而是"护城河"
很多企业把担保当作风险,其实做好了就是商机。本案中安徽某公司通过提供担保服务,既促进了车辆销售,又建立了新的盈利点(资金占用费)。但前提是:必须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包括:
- 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
- 要求债务人提供足额反担保(如抵押、质押)
- 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 定期跟踪债务人还款情况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不要口头承诺担保,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 合同中明确约定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 资金占用费建议约定为"按LPR的4倍计算"
- 代偿后30天内必须启动追偿程序
- 金额较大时,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企业在提供担保服务时,既不能因噎废食不敢担保,也不能盲目担保不设防。关键是要把担保从"风险点"变成"安全阀",让法律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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