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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垃圾处理疏忽引火灾 企业按过错比例担责-当涂财产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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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1)皖0521民初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安徽某星银幕有限责任公司门卫发现隔壁当涂县某鑫废纸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公司”)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至某星公司的16#车间,直至中午12时才被扑灭。火灾导致16#厂房南面墙、门窗及内部储存的原材料、产成品全部烧毁。消防部门调查发现,现场遗留有马鞍山某熹自热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熹公司”)生产的废弃食品专用发热包。当涂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部位位于某鑫公司2号钢结构棚内,原因“可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但不排除食品专用发热包遇水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查,某熹公司是自热食品发热包生产商,与当涂县某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明公司”)签订《工业垃圾外运处置协议》,委托其处理工业垃圾,但未告知垃圾中含危险发热包。某明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擅自将垃圾运至某鑫公司(经营范围仅为废纸回收),谎称垃圾“无危险品”。某鑫公司未检查废品直接堆放,导致发热包遇水自燃起火。此前,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三被告对火灾的过错比例为:某熹公司37%、某鑫公司29%、某明公司34%。
经专业评估,某星公司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91,203元,另产生合理律师费6,000元。法院最终判决:某鑫公司赔偿57,188.87元(总损失197,203元的29%),某熹公司赔偿72,965.11元(37%),某明公司赔偿67,049.02元(34%),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处理废弃物必须“三查三防”,避免“小疏忽酿大赔偿”

这起火灾看似偶然,实则是企业忽视废弃物管理链条责任的典型教训。法院未判“连带赔偿”,而是按过错比例分责,说明法律认定:每个环节的疏忽都会单独担责。对非法律人士,重点记住以下三点风险防范要点:

  1. 生产方“查告知”:像某熹公司这样生产含危险品(如发热包)的企业,必须书面明确告知合作方垃圾特性。不能口头说“普通垃圾”,更不能因对方没问就隐瞒。否则一旦出事,将因“未尽提示义务”担主责(本案占37%)。
  2. 处置方“查资质”:像某明公司这类垃圾清运企业,严禁超范围承接业务(如协议写“外运处置”,实际却拖去废品站售卖)。签约时要确认对方是否具备危险品处理资质,并在合同中写清“垃圾成分确认条款”,否则像本案因“口头承诺无危险”赔了6万多元。
  3. 接收方“查实物”:像某鑫公司这类废品回收点,收货前必须开包检查。堆放易燃物(如废纸箱)的场所,更需设置“危险品隔离区”。本案因未检查混入发热包的垃圾,赔了5万多元——这点检查成本远低于事后赔偿。

关键提醒:企业常误以为“合同签了就万事大吉”,但本案证明:合同未写明责任≠责任消失!法院会根据实际过错重新划分比例。尤其疫情期间,企业为省钱压缩管理流程(如简化垃圾处理),极易埋下隐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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