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签署欠条需当心否则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中牟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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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0122民初20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郑州某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是中牟县小潘庄安置区项目的发包方,案外人河南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承包方。河南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是科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刘某是该分公司的负责人。
张某与河南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签署《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项目中门窗安装、玻璃安装等劳务分包给张某,结算方式为窗户每平方31元、铝百叶每平方22元。张某完工后,分公司未付清工人工资。2020年7月15日,刘某向张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张某路劲小潘庄门窗安装班组工人工资38万元”,欠款人署名刘某。后刘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28万元未付。
另查明,在另一起案件中,科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表示刘某是其派驻项目负责人,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可从工程中提成30%到40%,且刘某自认与公司是合作关系、施工期间自负盈亏。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河南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科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刘某共同向张某支付28万元劳动报酬,但驳回了张某对郑州某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负责人签欠条,个人财产可能“打水漂”!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大风险——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欠条,可能把自己变成“欠债人”,连累个人财产被追偿!
法院为啥判刘某个人也要还钱?关键点就两个:
- 欠条署名太“个人”:刘某写欠条时,只签自己名字“欠款人:刘某”,没注明“代表分公司”或“职务行为”。这等于向法院喊话:“这钱是我刘某个人欠的!”
- 财务混同“埋雷”:刘某在另案中自认“施工自负盈亏”,说明他和公司钱款分不清——该用公账付工资,却用私账操作,还自己提成赚钱。法院认定这是“身份混同”,个人和公司责任“搅成一锅粥”。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 ✋ 负责人签字要“挂公司名”:
签任何文件(尤其是欠条、合同)时,务必写清“代表XX公司负责人”或“职务行为”,别光签个人名字!比如写成“刘某(河南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负责人)”。否则,法院可能认定“这是你私人债务”。 - 🧾 公私账目必须“划清界线”:
公司钱就是公司钱,个人钱包别乱碰!项目提成、工资支付必须走公司公账,避免像刘某一样“自负盈亏”。一旦财务混同,法院会认为“你和公司是一体的”,个人存款、房产都可能被用来还债。 - 🛡️ 发包方也别“甩手不管”:
虽然本案中发包方郑州某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没被追责(因张某没证据证明它欠款),但发包方若把工程包给不规范的分包商,后续工人讨薪时仍可能惹麻烦。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商“工资必须按时付清”,并保留支付凭证。
一句话总结:企业负责人不是“超级英雄”,签字时逞个人英雄主义,可能让自家房子、存款都“飞走”!规范操作不麻烦,但能保住你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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