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免责条款拒赔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中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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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22民初455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27日20时00分许,刘某驾驶车牌号为XXX小型新能源汽车沿郑州市通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安大道交叉口时与沿平安大道由东向西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XX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陈某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六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驾驶的XXX5号车辆被送到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出具《维修时间证明》主要内容为:车牌号:XX,驾驶员:陈某,车架号:L6T78A4W2NV176829,于2024年10月28日10时来河南汇锐吉利4S店进行事故维修,于2024年11月5日16时修好提车,共9天,特此证明。
另查明,陈某驾驶的XXX5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河南某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案涉权益,自愿将案涉权益转让给陈某,同意该车辆驾驶人陈某以其个人名义主张。刘某驾驶的XXX小型汽车在被告某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需赔偿原告陈某停运损失2230.36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例,实际上揭示了一个对企业经营极为重要的法律风险点: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拒绝赔偿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出了事保险公司全包",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案件关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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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是合法可赔的:法院明确指出,营运车辆因事故无法经营产生的合理损失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损失范围。本案中陈某作为网约车司机,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接单的损失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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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停业、停驶等间接损失不赔",但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为什么?因为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没能提供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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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金额要合理有据:陈某主张3800元损失(380元/天×10天),但法院只支持了2230.36元。法院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还合理减少了维修天数(9天→8天)。这说明:主张损失必须有理有据,不能随意夸大。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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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别只看价格,更要看清"不赔什么"
很多企业为了省钱,只关注保费高低和保额大小,却忽略了免责条款。特别是对于出租车公司、物流车队等拥有营运车辆的企业,务必重点查看"间接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建议要求保险业务员书面解释免责条款,并保留沟通记录。 -
营运车辆必须考虑购买"停运损失险"
标准商业保险通常不包含停运损失保障。如果您企业有网约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主动咨询并购买"机动车停驶损失险"等附加险种。不要像本案中某乙公司那样,以为买了基础商业险就万事大吉。 -
保留完整运营和维修证据链
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收集:(1)车辆营运资质证明;(2)事故前3-6个月的收入流水;(3)正规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清单和时间证明。但要注意:维修时间要合理,像本案中4S店证明维修9天,法院却只认可8天,认为有1天可能属于不合理拖延。 -
挂靠经营更要明确责任划分
本案中某乙公司辩称与刘某是挂靠关系,应由刘某承担责任。但法院并未采纳,仍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对企业而言,如果采用挂靠经营模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事故责任分担,并要求挂靠司机购买足额保险,同时企业自身也应购买补充责任险。 -
面对保险公司拒赔要敢于依法维权
很多中小企业在保险公司拒赔后选择放弃,认为"打官司费时费力"。但本案告诉我们: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停运损失索赔。关键是要提前做好保险条款审查和证据固定工作。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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