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驾驶公司车辆肇事,企业如何避免承担赔偿责任?-老河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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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9)鄂0682民初8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8年11月19日17时58分,黄某斌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客车,沿梨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梨花大道××海路(××)口1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至路口等信号灯由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客车追尾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失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1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黄某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黄某斌不服,申请复核,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后予以维持。事故车辆鄂F×××**小型客车所有人为老河口市汉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在平安财险某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4月21日0时起至2019年4月20日24时止,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刘某就车辆损失达成协议,定损为633000元,车辆残值委托拍卖220000元。另查明,黄某斌系老河口市汉某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法院判决结果:平安财险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刘某414000元(包括车辆损失413000元和拖车费1000元);驳回刘某关于车辆物品损失39255元、租赁车辆费148500元和车辆购置税56300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承担703元,老河口市汉某有限公司承担1192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为什么公司要为老板开车"买单"?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纳闷:"我自己开车撞了人,为啥要公司赔钱?"本案的关键就在于:黄某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驾驶公司名下的车辆,被法院直接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公司而非个人承担责任。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从普遍社会认知上可认为黄某斌从事职务行为",因此驳回了刘某要求黄某斌个人赔偿的请求。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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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认定陷阱
企业常误以为"只有明确安排工作才算职务行为"。实际上,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路线驾驶公司车辆,即使没有具体任务,也容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本案中,黄某斌作为公司老板开车,法院直接推定属于职务行为。更麻烦的是,企业想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常困难——黄某斌申请复核失败,就是因为拿不出有力证据。 -
"虚假索赔"连带风险
原告刘某主张的"租车费148500元"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证据。虽然最后没赔成,但企业如果审核不严,可能被迫为不实索赔"埋单"。现实中,很多企业因缺乏证据审核意识,在调解阶段就轻易认可了对方的索赔金额。 -
保险"不赔"的认知误区
企业常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揭示了三大误区:- 租车费等间接损失通常不在保险范围(平安财险某中心支公司明确拒赔)
- 车辆购置税已包含在车辆定损中,重复主张不被支持
- 保险公司只需证明"已告知免责条款"即可拒赔(本案中提供了投保单)
企业防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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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方向盘":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要求所有员工使用公司车辆时必须填写《用车登记表》,注明事由、路线和时间。例如:"2023年8月15日9:00,王某因客户拜访从公司驶往武汉某下有限公司,预计11:00返回"。这样万一出事,能清晰区分是公事还是私事,避免被默认为职务行为。 -
买对"防护甲":针对性补充保险
基础交强险和商业险往往不赔租车费等间接损失。建议企业:- 为经常用车的员工增购"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附加险
- 在保单中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驾驶行为"的保障范围
- 每次续保时让保险公司书面确认保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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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急救包":规范事故处理流程
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三步:- 拍摄现场视频(包含车辆位置、刹车痕迹、信号灯状态)
- 要求驾驶员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说明》
- 由专人统一对接保险公司,不接受私下和解
特别注意:切勿让驾驶员个人签署定损协议,本案中因汉某有限公司未在定损协议签字,导致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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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防火墙":加强员工日常管理
- 每季度开展安全驾驶培训,重点强调"保持安全车距"等易忽视规则
- 在车内张贴提示标语:"本车全程录音录像,非职务行为请勿使用"
- 为高管车辆安装符合国标的行车记录仪,保存数据至少30天
关键提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免死金牌",但企业想推翻它必须掌握过硬证据。本案中黄某斌声称"刘某违规刹车导致事故",却拿不出行车记录仪视频,最终败诉。建议企业给每辆公车配备双镜头记录仪(前摄路面+内摄驾驶室),这才是真正的"护身符"。
企业主常犯的错误是"等出事再补救"。其实,一起看似简单的追尾事故,可能让企业多掏十几万(本案中汉某有限公司虽由保险赔付主体损失,但仍承担了诉讼费和潜在商誉损失)。从今天起,花10分钟建立用车登记制度,就能避免未来数万元的损失——这才是真正的"花小钱防大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