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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中避险急刹车导致货物损坏,保险公司不能以非碰撞事故为由拒赔-新郑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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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民终600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18日,新郑某石材商行委托焦作某甲公司运送石材至焦作市温县,司机某乙驾车运输。途中,某乙为避让一辆电动三轮车急刹车,导致车上石材严重损坏。交警认定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新郑某石材商行通过微信向某乙发送了发货单(总金额131,924元)和损坏报价单(损失91,080元),但保险公司(中国某南阳分公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理由是急刹车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碰撞、倾覆”情形,且声称系货物包装不善导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急刹车是为避免碰撞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应视为保险条款覆盖的“碰撞事故”;保险公司未证明货物损坏系包装问题,且未对免赔条款(如10%免赔率)尽到明确提示义务。最终判决中国某南阳分公司赔偿新郑某石材商行72,864元。一审和二审结果一致,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三招避免“赔了货物又折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运输中的“隐形炸弹”——你以为买了保险就高枕无忧,但出事后保险公司一句“不符合条款”就能拒赔。法院为什么判保险公司必须赔?核心就三点:

  1. “避险急刹车”也算保险事故:司机为躲电动车急刹,表面看没撞车,但法院认为这是预防碰撞的紧急措施,和“撞车”“翻车”性质一样。保险公司不能玩文字游戏,把条款写得模棱两可就拒赔。
  2. “包装不善”不能当万能挡箭牌:保险公司咬定“包装差才导致损坏”,却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戳穿:事故发生在运输途中,而保险条款里“包装问题免责”的前提仅限于装卸货时,和本案无关!
  3. 免赔条款不说清楚=无效:保险单写了“损失要扣10%”,但没加粗、没重点标注,也没单独解释。法院说:这种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必须“白纸黑字+口头提醒”,否则不能用来少赔钱。

企业实战避坑建议(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托运方(如石材商行)这样做

承运方(如运输公司)这样做

通用保命技巧

小提醒:很多企业觉得“官司赢了就行”,但本案从事故发生到二审结束耗时半年,期间资金被占用、客户信誉受损,隐性损失远超赔偿款。法律风险不是“会不会打官司”,而是“怎么不让官司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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