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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清这些条款,否则企业要吃大亏-林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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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1115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日,林州市某公司与秦某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林州市某公司向秦某出租钢管、扣件等设备,其中钢管日租金0.013元/米,扣件日租金0.01元/套;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次月25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需按每天3%支付违约金;设备丢失时,钢管按12元/米、扣件按6元/套赔偿。2018年11月6日,林州市某公司向秦某交付钢管3967.6米、扣件2800套。截至2019年12月31日,秦某应支付租赁费33,502.67元,已付20,000元,尚欠13,502.67元,且未退还任何设备。林州市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秦某支付欠款13,502.67元及违约金2,700元;返还全部钢管和扣件,否则按约定价格赔偿;赔偿保全申请费826.14元;但驳回了保函费500元的请求(因非必需费用)。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必须盯紧合同细节,避免“小疏忽”变“大损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合同写得太“模糊”,事后维权难上加难。林州市某公司之所以能赢,关键在于合同里写清了三件事:

  1. 租金和赔偿价“标得准”:明确写了钢管0.013元/米/天、丢失按12元/米赔。如果只写“按市场价”,法院可能不支持高价索赔。
  2. 违约金“设得巧”:合同约定每天3%的违约金,但原告只主张了20%(2,700元),法院认为“合理”就支持了。如果企业乱写“天价违约金”(比如50%),法院可能直接砍掉。
  3. 证据“留得全”:原告拿出了合同、出库单、微信催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而被告连庭都不出,等于自动认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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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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