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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未实缴遇公司破产,股东要为公司债务 兜底 承担赔偿责任-林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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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809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林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李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豫0581民初6104号判决书,判决:"一、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价款207206.5元及利息(利息以207206.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生效后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林州市某甲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2024)豫0581执497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3年9月11日,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股东(发起人)有付某,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53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0元;李某乙,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53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商档案信息资料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结果:付某需在300万元范围内对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7206.5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如何防范股东出资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很多老板敲响了警钟:公司注册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可以"任性"认缴大额出资而不实际缴纳!

什么是认缴制?
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很多老板以为,可以随便写个500万、1000万甚至1个亿的注册资本,先"充门面",等以后有钱再慢慢缴。案例中的付某就是这样想的——认缴300万,期限到2053年,结果公司欠债后自己却要"买单"。

为什么股东要"兜底"?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公司法》第54条: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虽享有认缴期限利益,但必须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林州市某乙有限公司经法院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符合"不能清偿债务"条件,所以股东付某的300万出资义务"提前到期"了。

企业常见误区:

  1. "认缴不实缴没关系":很多老板认为认缴只是"写在纸上",不会真让掏钱,结果公司一旦陷入债务危机,股东就要用个人财产"填坑"。
  2. "我是挂名股东不担责":案例中付某辩称"工程是李某乙负责,我不知情",但法院认为:作为登记股东,你就要为认缴出资负责,不管是否实际参与经营。
  3. "期限遥远很安全":认缴期限到2053年,看似遥远,但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期限立马"归零"。

给企业老板的实操建议:

合理设定注册资本
不要盲目追求"高大上"的注册资本。建议根据公司实际业务规模和风险,设定与之匹配的注册资本。小公司认缴100万却只实缴1万,一旦债务爆发,99万都要个人掏腰包!

及时完成实缴出资
完成实缴后保留银行凭证、验资报告等证据。已实缴的出资,可以有效隔离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避免"公私财产混同"。

定期核查股东出资情况
公司财务人员应建立股东出资台账,对临近认缴期限或已出现经营风险的公司,提前督促股东实缴出资。

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
若对方公司欠款不还且无财产执行,可查询其工商信息,若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可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就像本案原告做的那样。

特别提醒: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公司,我是我",但认缴制下,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就是你的"隐形债务上限"。注册资本500万认缴不实缴,相当于给债权人开了一张500万的"隐形担保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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