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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可随意处置已出租房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济源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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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72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9年12月24日,吕某与济源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房屋使用合同》,约定:吕某一次性向某公司交纳押金84万元,无偿使用某公司位于济源市宣化东街市某分公司大门西侧第三、四、五共三间房屋,使用期限15年,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某公司无息退还吕某交纳的款项。如到期某公司不能返还吕某的押金,则某公司应无条件让吕某继续使用该房屋。合同签订后,吕某按要求支付了84万元,开始使用房屋。

2019年4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某公司不能在合同到期日退还吕某的房屋使用押金,某公司须赔偿吕某违约金,金额为房屋押金的20%,并将现在某酒店楼下"某品牌"门面房抵押给吕某,直至退还全部押金。

2019年4月17日,某公司和案外人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借给某公司资金3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借款到期后,如果某公司不能归还借款本金,某公司将抵押房产(某分公司大门西侧第三、四、五、六间)以物抵债,偿还向张某的借款。2022年5月23日,某公司给张某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单位房产与(2020)济源市不动产权0004887号,其中:大门口以西第三、四、五、六间归张某所有,身份证号:4108811988****,公司正在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特此证明"。张某于2025年3月19日起诉某公司,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公司协助张某对四间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吕某对上述变动情况知情,并无异议。某公司至今未返还吕某的84万元押金。

法院判决:1、吕某和某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使用合同》自2025年7月7日解除;2、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吕某84万元;3、驳回吕某要求支付16.8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提示:一房二卖式处置将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不能把已经承诺给他人的资产再拿去抵押或出售,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简单来说,某公司做了件"糊涂事":先收了吕某84万元押金,承诺让她免费用15年房子;后来缺钱了,又把这房子抵押给张某借钱,还不上钱就把房子"送"给张某抵债。结果吕某没地方住,只能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某公司把房子转给别人,合同没法继续履行了,应该解除合同并返还84万元押金。但为什么不用付违约金呢?因为吕某知道房子转给张某的事,还"没意见",等于自己也有点责任。这就像你借了朋友的书,又把书送给别人,朋友说"没事",那你就不用额外赔钱,但书总得还。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有三个重要教训:

  1. 不要"一女二嫁":已经承诺给A使用的资产,不能再抵押或卖给B。很多企业财务紧张时容易犯这个错误,结果雪上加霜。

  2. 合同条款要清晰:某公司的合同里说"如到期不能返还押金,则无条件让吕某继续使用房屋",但没说如果房子没了怎么办。企业签合同时要考虑到各种"万一"情况。

  3. 知情不反对等于默许:吕某知道房子转给张某却不说"不",法院就认为她放弃了索赔违约金的权利。企业作为合同一方,发现对方违约要及时表态,不能"装没看见"。

特别提醒各位老板:这种"先收钱后转卖"的操作,看似能解燃眉之急,实则埋下大隐患。就算最后只退本金不付违约金,也要支付诉讼费、占用资金成本,更会损害企业信誉,让其他合作伙伴不敢跟你合作。

作为企业,应该怎么做来避免这类风险?

企业经营如行车,合同就是交通规则。遵守规则可能慢一点,但能安全到达目的地;违规操作看似快,却可能车毁人亡。希望各位企业家引以为戒,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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