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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仅限保险金范围,评估费不可追偿-天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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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17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22日,陈某甲持"C1"证驾驶涉案车辆,沿武大线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1时20分许行至武大线某村10组路段,与同向在前快车道停驶且左侧车轮压道路双黄线的殷某持"B2"证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陈某甲、陈某乙受伤。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甲、殷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陈某甲因其车辆受损,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之诉,法院判决某某保险天门公司向陈某甲支付保险理赔款125660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130660元。判决生效后,某某保险天门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陈某甲支付130660元。故某某保险天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殷某返还代位赔偿金额6633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殷某向某某保险天门公司支付赔偿金6383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某保险天门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追加对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并要求追偿评估费250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但实际上给我们企业,特别是保险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不是所有花出去的钱都能向事故责任方要回来!

核心问题在于:保险公司能追偿的范围到底有多大?

法院明确指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仅限于"保险金"本身。在这个案例中,某某保险天门公司向陈某甲支付了两笔钱:125660元的车辆损失赔偿和5000元的评估费。但法院认为,只有125660元属于"保险金",可以向责任方殷某追偿一半(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而5000元评估费是为查明损失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按照《保险法》规定,这部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不能转嫁给事故责任方。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分清"保险金"与"必要费用"的界限:作为保险公司,您在处理理赔时,一定要清楚区分哪些是真正的"保险金"(即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哪些是为确定损失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如评估费、鉴定费等)。前者可以在赔偿后向责任方追偿,后者则不能。

  2. 不要盲目扩大追偿范围:很多企业以为"我付出去的钱都能要回来",这是大错特错!这个案例中,某某保险天门公司坚持要追偿2500元评估费,结果不仅没要到,还白白花了二审诉讼费50元。企业在追偿时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计算可追偿金额,避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3. 不要牵扯无关第三方:保险公司还想把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拉进诉讼,认为"反正他们也要赔钱"。但法院明确表示,这是两码事!对方车辆保险公司与殷某之间是另一个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企业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要找准责任主体,不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增加诉讼成本。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总结一下: 保险代位求偿不是"所有支出都能转嫁",而是有明确法律边界的。企业只有准确把握这一边界,才能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务必牢记——"保险金可追偿,必要费用自承担"!

(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提醒:本文仅作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企业在处理实际业务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