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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解除后分包工程保修期如何计算?-荆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荆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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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03民初212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2月9日,某乙公司(乙方)与某甲公司(甲方)签订《21#-25#楼瓦工劳务分包合同》及《21#-25#楼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且业主与甲方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两个月内付清"。

案涉项目于2023年停工,某甲公司陆续退场。2023年1月,双方共同签署三份《结算审定单》,确认结算金额8005301.01元,某甲公司已支付7805301.01元,尚欠20万元(即5%保证金)。另查明:发包人某荆州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甲公司的总包合同于2023年2月27日解除;发包人在解除合同后安排第三方公司续建工程,目前1#楼已投入使用,但项目整体未完成竣工验收。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于2025年6月26日解除;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万元及违约金(自2025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工程没验收,尾款该不该付"的小争议,实则暴露了建筑企业常见的致命漏洞:把分包商的"饭碗"完全绑在总包方和发包人的纠纷上

某甲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有三点:

  1. 合同已解除,却还拿"竣工验收"当挡箭牌
    总包合同2023年就解除了,某甲公司却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尾款。法院明确指出:合同都解除了,再用原合同条款抗辩毫无依据。就像租客提前退房,房东不能说"房子还没到期"就扣光押金。

  2. 发包人用工程=默认质量合格
    发包人解除合同后直接让第三方进场施工,1#楼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法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保修期从实际使用日起算。某甲公司辩称"未验收",但自己退场后既不配合验收也不推动结算,法院认定责任完全在总包方。

  3. "背靠背"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总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埋"背靠背"条款(如"等甲方收到发包人钱再付你")。但本案中,总包方因自身与发包人纠纷导致长期无法结算,法院认为:不能因上游问题让下游分包商无限期垫资。尤其当分包商已完工退场,总包方却拖延与发包人结算时,该条款将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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