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解除后分包工程保修期如何计算?-荆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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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03民初212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2月9日,某乙公司(乙方)与某甲公司(甲方)签订《21#-25#楼瓦工劳务分包合同》及《21#-25#楼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且业主与甲方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两个月内付清"。
案涉项目于2023年停工,某甲公司陆续退场。2023年1月,双方共同签署三份《结算审定单》,确认结算金额8005301.01元,某甲公司已支付7805301.01元,尚欠20万元(即5%保证金)。另查明:发包人某荆州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甲公司的总包合同于2023年2月27日解除;发包人在解除合同后安排第三方公司续建工程,目前1#楼已投入使用,但项目整体未完成竣工验收。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合同于2025年6月26日解除;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万元及违约金(自2025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工程没验收,尾款该不该付"的小争议,实则暴露了建筑企业常见的致命漏洞:把分包商的"饭碗"完全绑在总包方和发包人的纠纷上。
某甲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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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解除,却还拿"竣工验收"当挡箭牌
总包合同2023年就解除了,某甲公司却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尾款。法院明确指出:合同都解除了,再用原合同条款抗辩毫无依据。就像租客提前退房,房东不能说"房子还没到期"就扣光押金。 -
发包人用工程=默认质量合格
发包人解除合同后直接让第三方进场施工,1#楼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法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保修期从实际使用日起算。某甲公司辩称"未验收",但自己退场后既不配合验收也不推动结算,法院认定责任完全在总包方。 -
"背靠背"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总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埋"背靠背"条款(如"等甲方收到发包人钱再付你")。但本案中,总包方因自身与发包人纠纷导致长期无法结算,法院认为:不能因上游问题让下游分包商无限期垫资。尤其当分包商已完工退场,总包方却拖延与发包人结算时,该条款将不被支持。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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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总包方:
❌ 别签"无限期等待"条款!分包合同中避免写"以总包结算为前提",应明确约定:
→ 若总包合同解除,须在30日内与分包商结算;
→ 若发包人使用工程,保修期自使用日起算。
✅ 退场时务必书面确认工程状态,留存发包人接收证据,避免被动。 -
给分包方:
❌ 别傻等总包方"好消息"!发现项目停工或总包与发包人闹纠纷时:
→ 立即书面催告结算,并保留邮寄凭证;
→ 若发包人已使用工程,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如现场施工、设备进场);
→ 超过6个月未结算,果断起诉——司法解释明确:发包人使用后,分包商可直接主张工程款。 -
通用避坑口诀:
"合同解除不甩锅,工程使用即保修;
拖延结算留证据,尾款莫等三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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