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不主动索要收款账户导致违约需自担损失-宜昌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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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18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经宜昌某房有限公司居间介绍,高某(房屋购买方)与案外人文某(房屋出售方)于2023年12月30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夷陵区号幢**室房屋出售给高某。合同约定:该房屋转让价共计554000元;高某向文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购买方应在出售方预约银行还款当日将第一笔款项270000元支付出售方;购买方拟贷款260000元;若购买方逾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超过十五日,构成根本违约,出售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同日,文某(甲方)、高某(乙方)与宜昌某房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丙方的中介服务完成,由乙方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8310元;若因甲乙双方的原因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丙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按照"交易不成,佣金无理由退"执行。
2024年1月3日,文某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银行通知2024年2月5日办理,宜昌某房有限公司将此还款时间告知高某。此后,宜昌某房有限公司多次预约高某前往银行办理贷款面签手续,高某直到2月4日才前往办理,面签手续办完后向宜昌某房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因高某未向文某支付购房首付款,文某于2024年3月1日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解除合同并没收20000元定金。
高某此前已起诉文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法院认定高某违约,判决合同解除、定金不予退还,并判令高某支付文某律师代理费15000元。
本案中,高某起诉宜昌某房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中介服务费8000元,并赔偿因房屋交易失败造成的损失35000元(20000元定金+15000元律师费)。
法院判决结果:宜昌某房有限公司退还高某中介服务费8000元,但不赔偿高某35000元的损失。二审法院驳回高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买房人和中介公司的纠纷,实则对企业开展业务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只要签了合同,所有细节都该由对方或中介负责提醒",但这个判决告诉我们:合同义务必须主动履行,不能依赖他人提醒或提供信息。
具体到本案,高某败诉的关键原因很简单: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购买方应在出售方预约银行还款当日支付首付款",但高某直到还款日(2月5日)前一天才办完贷款面签,却既不主动向卖方文某索要收款账户,也不向中介公司询问,就等着别人把账号送到面前。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支付购房款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应主动履行查询账户、按时支付的责任"。
对企业而言,这个道理同样适用。很多企业因以下疏忽栽了跟头:
- 以为合同签了就万事大吉,不主动跟进关键时间节点
- 依赖业务伙伴或中介提供所有信息,不自行核实
- 遇到问题先找借口(如"没人告诉我"),而不是积极解决问题
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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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要"主动出击",不能"坐等喂食"
无论是付款、交货还是提供资料,合同约定的义务必须主动履行。建议企业:- 建立合同履行时间表,明确每项义务的责任人和截止时间
- 对关键节点设置双重提醒(如系统提醒+人工确认)
- 收到合同后立即梳理"我方必须做什么",而非只关注"对方要给我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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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获取要"多线并行",不能"单线依赖"
本案中高某只等中介通知,却不直接联系卖方。企业应:- 重要信息(如账户变更、交货地址)必须通过2种以上渠道确认
- 建立关键联系人清单,避免因单一联系人失联导致业务停滞
- 对合同中的关键信息(如付款账号、交付标准)要求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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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风险要"提前预判",不能"事后补救"
高某在面签拖延到2月4日(还款日前一天)时,就应意识到可能违约,却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企业应:- 当发现可能无法按时履约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 提前与对方协商变更条款,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 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预先准备替代方案
特别提醒:中介的核心职责是"牵线搭桥"和"协助办理手续",而非"代替你履行合同"。就像本案判决说的:"中介服务合同未约定提供收款账户是中介的义务"。同理,您的法律顾问可以帮您审合同、防风险,但不能代替您管理业务。
作为企业主,请记住:合同不是护身符,而是行动指南。只有把纸面条款变成实际行动,才能真正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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