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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在法院调解中的承诺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行为-远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宜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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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31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7月,宜昌某秋置业有限公司与宜都某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远安盛世中央公馆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宜都某宜公司施工。该工程于2012年10月开工,2015年7月22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6年11月8日取得备案证,约定的工程保修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50年;2、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4、土建工程为1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016年4月,宜昌某盛物业有限公司与宜昌某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盛世中央公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宜昌某盛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业主投诉房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与施工方沟通协商,若施工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物业公司可先行垫付维修费并向开发商追偿。

期间,业主投诉房屋质量问题,宜昌某盛物业公司联系宜都某宜公司进行维修,部分项目由宜昌某盛物业公司垫资维修。2019年3月1日,双方就维修费用进行对账结算,宜都某宜公司向宜昌某盛物业公司支付71000元,宜昌某盛物业公司在收据上注明"宜都某宜公司与宜昌某盛物业公司的往来除防水维修费用未支付外已全部付清"。随后,宜昌某盛物业公司提出宜都某宜公司尚欠55591元维修款,并提供了费用明细。2019年4月30日,在法院组织协调下,宜都某宜公司员工陈某松承诺"认可该五万多元,同意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维修工程完工后支付。"宜都某宜公司向法院执行账户存入2万元。后宜昌某盛物业公司以宜都某宜公司尚欠剩余35591元未付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宜都某宜公司支付宜昌某盛物业公司维修款35591元。宜都某宜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员工的口头承诺可能成为"铁证",公司需谨慎管理对外沟通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企业员工在法院等正式场合的口头承诺,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企业行为,让公司不得不"认账"。本案中,宜都某宜公司的普通员工陈某松在法院调解时的一句"认可欠款5万多元",加上公司随后支付2万元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要承担3万多元的维修费用。

为什么法院会这么判?主要有三个关键点:

  1. 员工身份很重要,不是随便谁都能代表公司
    法院查明陈某松是宜都某宜公司专门委派的"工程保修联系人",这就意味着他在维修事务上有一定的代表权限。很多企业不重视给对接人员明确的授权范围,结果员工随便说句话,公司就得买单。就像本案中,宜都某宜公司辩称陈某松"没有特别授权",但法院认为:既然你派他当保修联系人,就该知道他可能会处理这些事。

  2. 后续行动等于"追认",想反悔很难
    宜都某宜公司最大的失误是,在陈某松承诺后真的向法院支付了2万元。法院认为,这种付款行为就是对之前承诺的"追认"。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先解决问题",会匆忙做出某些举动,殊不知这些举动可能成为日后无法推翻的证据。就像本案中,公司本想"暂时平息纠纷",结果反而坐实了债务。

  3. 新承诺可能推翻旧约定,不能只看书面文件
    宜都某宜公司拿出2019年3月1日的收据,上面明明写着"除防水维修费用外已全部付清"。但法院认为,4月30日的承诺是新的约定,直接取代了之前的结算。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字、结了账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后续沟通可能产生新的法律关系。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明确授权范围,做好"对外发言人"管理
    为经常需要对外沟通的员工(如项目经理、客服主管)制定明确的《对外沟通授权手册》,写清楚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超过什么金额需要上级审批。最好制作"授权卡",让对接方一眼就能看出该员工的权限边界。

  2. 重要场合要有"法律意识",别把调解当聊天
    在法院、仲裁委等场合的每一次表态都可能成为证据。建议企业参加调解、听证前,安排懂法律的人随行,至少准备一份《关键问题应答清单》,避免员工"好心办坏事"。记住:在正式场合说"我回去研究下"比随意承诺更专业。

  3. 付款前"三问":为什么付?依据是什么?会留下什么证据?
    本案中,如果宜都某宜公司付款前先问清:这2万元是"临时垫付"还是"确认债务"?是否需要对方出具说明?完全可以让付款行为不被解读为"追认"。建议企业建立"大额付款前置审核"机制,5000元以上付款必须经法务或律师把关。

  4. 定期清理"历史承诺",避免旧账变新债
    宜都某宜公司以为2019年3月1日已结清旧账,却因后续沟通让旧账"复活"。建议企业每季度梳理对外承诺事项,对已解决的问题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确认,对悬而未决的事项明确"以最终书面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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