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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中 业主方付款才付款 条款在工程已投入使用时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孝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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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71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3月7日,孝感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水稳代加工包摊铺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孝感市市政道路澴川路(黄香路-仙女湖路)改造工程中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分项承包给某甲公司。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时间以业主方发放总进度款时间为依据,业主方总进度款发放到某乙公司账户后七日内,某乙公司才按比例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2022年12月29日,双方结算确认某乙公司应付水稳劳务费1349913.05元、混凝土44800元、铲车(打堆)8700元、铲车(打杂)36400元,扣减挖机20000元、已付款328000元,剩余应付款项为1091813.05元。该结算单加盖了某乙公司公章,胡某签字确认。

某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向孝感市孝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该局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依法履职答复书》,确认案涉工程已办理结算,结算费用共计141万余元,已支付32.8万元,剩余尾款109万余元。

庭审时,某乙公司称整体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已通车投入使用。胡某系某乙公司项目经理,与李某乙于2023年6月29日已办理xxx登记。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091813.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驳回某甲公司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乙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即使合同中约定了"业主方付款后才支付分包款"的条款,在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总承包方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无限期拖延支付分包方工程款。

很多企业老板在签订合同时,常常会忽视一个关键点:把"业主方付款"作为自己付款的前提条件。他们觉得这样很"安全",万一业主不给钱,自己也不用给分包商钱。但法院认为,这种约定在工程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显失公平"。

为什么这么说呢?打个比方,如果你请装修队给你家装修,房子都住进去了,却以"开发商还没给我钱"为由不付装修款,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同样道理,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说明分包商已经完成了工作,总承包商就应该支付相应款项。

本案中,法院特别指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也就是说,即使分包商还没开发票,只要工程已经完成并投入使用,总承包商也应先支付工程款,发票问题可以另行解决。

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

1. 合同签订要合理
不要盲目约定"业主方付款后才支付"这类条款。如果一定要约定,可以设置最长付款期限,比如"业主方付款后30日内支付,最长不超过工程投入使用后90日"。

2. 保留完整施工证据
本案中,某甲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是有施工签单、结算单等完整证据。建议企业:

3. 区分"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总承包商的"主合同义务",开发票只是"附随义务"。不能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合同义务。

4. 项目经理签字要谨慎
本案中胡某作为项目经理在结算单上签字,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应规范授权管理:

5. 工程投入使用后要及时主张权利
工程一旦投入使用,分包商就应立即主张工程款。本案中某甲公司在结算后近3年才起诉,虽然胜诉但利息损失不小。建议:

6. 不要牵连无关人员
本案中原告试图让胡某的前妻李某乙承担责任,但法院明确表示"与本案无法律关系"。企业在追讨欠款时,应基于事实和法律,不要随意扩大责任范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

工程款纠纷往往是建筑企业的"顽疾",但只要合同约定合理、证据保存完整、主张权利及时,完全可以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企业老板们记住: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关键是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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