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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必须赔偿替代性交通费用-荆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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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老板,您是否以为买了车险就万事大吉?这起真实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如果没把免责条款说清楚,连"打车费"都得赔! 今天用大白话帮您划重点,避免企业踩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160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5年1月18日,袁某杰驾驶登记在某材材料科技(荆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某2小型普通客车,沿荆门市白云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园3326小区路段时向右变道准备右转。同向李某平驾驶登记在江苏某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某小型越野客车为避让该车,先撞上绿化带,又与鄂某2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苏某越野客车受损。经交警认定,袁某杰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平负次要责任。

苏某****越野客车送修后,江苏某环公司共支出维修费176830元,但经4S店协商最终核定损失为156000元。此外,因车辆维修期间法定代表人李某平需用车,公司租赁了一辆奔驰车,主张租车费32000元。

法院怎么判?

三、企业必须注意的3个法律风险点

1. "打车费"也能赔,但必须"合理"!
很多老板以为交通事故只赔修车费,其实法律明确规定:非营运车辆因事故无法使用时,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比如租车、打车)也要赔。但法院会严格审查:

2. 保险公司"没说清楚"的免责条款=白纸一张!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租车费,理由是"保险合同约定这类费用不赔"。但法院直接驳回:保险公司没证据证明已向企业明确解释过这条免责条款

3. 车辆登记人≠实际责任人,企业用车必须"名实相符"!
事故车辆鄂某2**客车登记在某材材料科技(荆门)公司名下,但驾驶人袁某杰同时是该公司董事长。法院认定:车辆所有人(某材公司)无需额外赔偿,因保险已覆盖全部责任**。


企业老板一句话总结

交通事故中,"合理"的替代交通费必须赔,但保险公司若没把免责条款说透,就得自己认账! 别等出事才后悔没看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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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判决,企业名称已按规范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