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在KTV播放音乐作品构成侵权-荆门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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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案号:
(2018)鄂08民初137号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梁静茹演唱的《对不起我爱你》《孤单北半球》《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我喜欢》《喜悦》《这一天(我们都健康年轻)》等8首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在《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根据该出版物目录记载,前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滚石国际某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某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该协会管理,并授权该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经两次顺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2018年5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公证员郁某、公证员助理唐君在该协会委托代理人罗展的陪同下至钟祥某雁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该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经营场所点唱了涉案歌曲并用摄像机对播放画面进行了拍摄,公证员全程监督并将拍摄内容刻制为光盘。经比对,公证取证的音乐电视作品与《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的同名作品一致。
另查明,该协会为与钟祥某雁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22案,共支出公证费900元、KTV消费298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2011年至2012年间,该法院曾对原告叶某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京帝某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钟祥某雁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的三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
- 钟祥某雁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8首音乐电视作品;
- 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800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22元,被告负担28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KTV播放了几首歌的小事,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普遍却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雷区"。很多经营者认为"歌是电脑自带的""别人也这么放"就没事,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经营场所播放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就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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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钱给其他人"不能免责:被告辩称曾向"天河公司"支付过费用,但因未向合法权利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法院仍认定侵权。这说明企业必须核实收费方是否真正拥有授权资质,不能轻信所谓"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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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装修"不是挡箭牌:被告称2017年停业装修、只用少量房间,但法院认为只要存在播放行为就构成侵权。很多小微企业主觉得"偶尔开几间房没关系",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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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可能"积少成多":本案单案赔4800元看似不多,但原告同时起诉22个案件,累计损失不小。更可怕的是,如果被认定为重复侵权(本案提到被告此前已有3次侵权记录),法院可能提高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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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企业:被告提交的缴费凭证因是复印件且无法核实真实性被法院驳回。企业务必保留正规缴费发票、授权合同等原件,口头承诺或模糊收据在法庭上毫无价值。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正规渠道获取授权:KTV、餐厅、酒店等场所应直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正规机构签约,每年缴纳版权使用费(通常按包间数计算,费用透明)。
- 定期核查授权状态:每年检查授权合同是否有效,避免因合同过期导致"无意识侵权"。
- 员工培训不可少:前台、服务员常被要求"随便放点歌",要明确告知未经许可播放音乐的法律风险。
- 发现侵权立即整改:如果收到律师函或协会通知,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协商解决,拖延只会增加赔偿金额。
特别提醒:很多小微企业主认为"大公司才要担心版权",但本案被告只是县级市的酒店,照样被起诉赔偿。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这类"小案"反而更容易被盯上——因为维权成本低、胜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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