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可合法转让,企业受让后可索赔-红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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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22民初1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6日,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4300mm宽厚板工程二标段部分劳务,雇请王某等人施工。2018年5月30日,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为王某等工人在某财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含附加医疗险),保险期间至2019年6月1日。其中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保额50万元,医疗险保额5万元(每次事故免赔200元,超免赔额部分按80%赔付)。
2019年1月22日晚,王某在工地浇灌混凝土时,因日照市某丙混凝土有限公司泵车操作工左某未确认周围环境,导致泵车软管击中王某颈部,致其颈椎骨折、脊髓损伤并全瘫。王某住院174天,医疗费58万余元,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2020年3月31日,王某医治无效死亡。此前,王某家属已通过法院诉讼获赔部分医疗费及伤残赔偿(某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60%责任)。2023年11月28日,王某妻子秦某、儿子王某军、女儿王某媛与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该公司,并通知保险公司索赔。因保险公司拒赔,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起诉。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某财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向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残疾保险金50万元、医疗保险金5万元,合计55万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必须重视的3个关键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理赔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隐形炸弹”——你以为员工工伤只能自己埋单,却不知保险金也能“转”给企业回血! 法院的判决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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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权利”不是挡箭牌,保险金请求权可合法转让
保险公司辩称“人身保险金只能员工家属索赔,企业无权主张”,但法院明确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要保险合同没写“禁止转让”,员工或家属把保险金索赔权转给企业完全有效。本案中,王某家属签订转让协议后,企业就成了合法索赔人。
企业风险点:若投保时忽略合同条款,可能错失“用保险金覆盖赔偿成本”的机会。比如企业垫付了员工医疗费,却因不知情或操作不规范,白白损失回款渠道。 -
诉讼时效不是“事故发生日”,而是“权利转让日”
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在2019年,2024年起诉超时效”,但法院指出:团体险投保时被保险人不确定,员工可能根本不知情。因此,时效从权利转让给企业时(2023年11月)才开始计算,企业两年内起诉完全合法。
企业风险点:很多企业以为“工伤发生后必须马上找保险公司”,结果因拖延导致证据丢失。其实关键在于:拿到权利转让协议后2年内行动即可,但必须保留好转让通知的书面证据(如快递单、邮件截图)。 -
医疗费“补偿原则”别踩坑,重复索赔必失败
法院只判赔5万元医疗险(而非全额58万),因为王某已通过侵权诉讼获赔部分医疗费。保险条款写明:医疗费按“其他途径未覆盖部分”赔付。企业若重复索赔,保险公司有权拒付。
企业风险点:企业垫付医疗费后,务必先核对员工是否已从第三方获赔(如侵权方、社保),再计算保险应补金额。盲目索赔只会激化矛盾,甚至被认定“骗保”。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投保时加一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入“保险金请求权可转让给投保企业”,避免后续扯皮。
✅ 事故后三步走:①48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②与员工家属签规范转让协议(注明“保险金用于抵偿企业垫付款”);③同步整理医疗票据、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 医疗费精算:用公式“应赔医疗费=(总费用-交强险/第三方已赔部分-免赔额)×80%”,提前核对金额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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