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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未充分协商,社保中断理由不当导致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黄冈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黄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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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鄂1102民初19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3月18日,喻某与北京某甲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黄冈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9个月,试用期1个月。合同约定喻某从事保安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黄州区号以及公司管理范围内其他工作地点",试用期基本工资3000元/月,转正后工资3500元/月(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因编制原因,自2024年3月起,喻某实际工作地点调整为"黄州区新港路168号第二枢纽机房楼"。2024年10月10日,某甲黄冈分公司出具通知,要求喻某自2024年10月15日起将工作地点调整回"市本部",并称"如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2024年11月14日,公司再次发出调整通知。

某甲黄冈分公司自2024年4月至12月按3200元/月标准向喻某发放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3500元),且只在2024年5月至11月为喻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3月、4月和12月未缴纳。喻某在公司最后工作至2024年12月12日,之后未再上班。社保信息系统显示,2024年12月某甲黄冈分公司为喻某中断社保缴费的理由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喻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管理岗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700元,驳回其他请求。公司随后支付了该差额。喻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黄冈分公司向喻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驳回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揭示了企业用工中几个极易被忽视却代价不菲的风险点。让我们用大白话来解读:

1. 调岗不是企业"一句话"的事——协商必须到位且留痕
本案中,公司两次通知喻某调整工作地点,但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真正协商一致。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但这不等于企业可以随意调岗。关键在于:

企业误区:以为合同有"服从安排"的条款就可以随意调岗。实际上,法院会审查调岗是否合理、必要,以及企业是否履行了协商义务。本案中,公司仅通过微信通知就要求员工换岗,且中断社保时选择的理由暴露了真实意图,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2. 工资差额虽小,积少成多可能引发大麻烦
公司每月少发300元工资(3500元合同工资 vs 3200元实发),9个月共2700元。别看金额不大,但:

建议企业:每月核对工资发放记录,确保与劳动合同一致;如有调整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保留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条。

3. 社保中断理由是把"双刃剑"——填错一行字赔3500元
本案最大"坑点"在于:公司在社保系统中断缴费时,随意选择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理由。这等于企业自己"承认"是公司主动解除合同,而非员工自动离职。

后果很严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主动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工作9个月按1个月工资计算),而如果是员工自动离职则无需支付。公司因这一行字的失误,多赔了3500元。

企业必须牢记:

4. 管理岗认定要"名实相符"——头衔≠待遇
喻某主张自己是"管理岗"应额外拿500元工资,但法院未支持。原因很简单: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是"保安",且实际工作内容也符合保安职责。虽然微信聊天中有人称她"主管",但这不等于岗位性质改变。

给企业的建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调岗前做三件事:评估合理性→与员工面谈→签变更协议
  2. 社保操作严把关:离职原因必须与事实一致,不确定时咨询专业人士
  3. 工资发放零差错:每月核对劳动合同、考勤、社保代扣数据
  4. 离职流程标准化:必须取得员工签字的离职文件,避免"事实离职"争议

企业常因"怕麻烦"跳过规范流程,但本案证明:省下5分钟的协商时间,可能赔出3500元的补偿金。尤其在当前劳动维权意识高涨的环境下,合规用工不是成本而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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