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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约定过高且无实际管理行为法院可调整-咸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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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157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祝某承建施工了横沟桥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微动力处理建设项目的6个前期试点项目。
2020年6月11日,横沟桥政府与湖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横沟桥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微动力处理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横沟桥政府将新建长岭村1、2组、袁铺村、凉亭垴村、鹿过村等7个村13个组600余户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
经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委托,泾清某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对案涉项目审定结算金额为5154442.82元。
2024年12月24日,某甲公司(甲方)、祝某(乙方)、案外人程某清(丙方)与横沟桥政府(鉴证方)签订《横沟桥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微动力处理建设项目结算协调协议书》,达成一致意见:1.乙方实际结算工程款606968.26元,丙方实际结算工程款354410.36元。2.甲方负责财务结算手续,甲方提取乙方、丙方工程款26%管理费(含税)。乙方实际结算工程款449156.51元,丙方262263.66元。3.甲方收到鉴证方付清工程款后,乙方、丙方向甲方提供成本票,甲方及时(特殊情况除外)按以上实际结算金额跟乙方、丙方结清工程款。
2025年6月19日,横沟桥政府向某甲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1136028.5元,全部工程款已付清。某甲公司向横沟桥政府开具全部工程款数额发票。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应向祝某支付工程款528062.39元及利息(管理费比例从26%调整为13%),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是"讨要工程款"的普通纠纷,实则暗藏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管理费约定不当的法律后果

关键问题出在哪里?

祝某早在2019年就完成了6个试点项目施工,而某甲公司直到2020年才与政府签订正式合同进场。双方在2024年底签订结算协议时,约定某甲公司提取26%的高额管理费。但法院调查发现,这6个项目在某甲公司进场前就已完工,某甲公司既未参与施工管理,也未提供管理人员,仅做了开票、报税等基础财务工作。

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必要前提。"由于某甲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做了实质管理工作,法院将26%的管理费比例直接砍半,调整为13%。

企业应当警惕的3大风险点:

  1. "空手套管理费"不可取
    很多建筑企业以为只要挂个名就能收管理费,殊不知法院只认可"实打实"的管理服务。本案中,某甲公司连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基本证据都提供不了,空口白牙要26%的管理费自然站不住脚。企业要注意:管理费必须与实际管理行为挂钩,不能把资质"租借"当作生财之道。

  2. 证据保存是"命门"
    某甲公司败诉的关键不是管理费高低,而是拿不出管理证据。如果当时保留了项目例会记录、管理人员考勤表、现场协调照片等材料,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建议企业:从项目启动第一天起,就要像记"施工日记"一样记录管理行为,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也要定期备份。

  3. "前期工程"暗藏陷阱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祝某先做了工程,政府后补招投标程序。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极易引发合同效力争议。企业接到类似项目要特别注意:政府要求"配合"补程序时,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切勿口头答应。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这个案子给所有建筑企业敲响警钟:管理费不是"躺赚"的钱,法院只保护"干活收钱"的合理约定。企业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学会用证据保护自己应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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