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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仅限已赔金额不含利息-随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随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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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1303民初3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1日15时许,杜某元驾驶车牌号为鲁N2的轻型货车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高速上行690公里+500米时,与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冀某****的轿车(在鲁N2的轻型货车前方顺行)发生碰撞,鲁N2****的轻型货车车头与冀某****的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三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杜某元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冀某****的轿车在秦皇岛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车损险(责任限额324338元)。2024年7月25日,张某向某甲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理赔款中需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甲保险公司。2024年10月29日,张某与某甲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冀某****轿车经推定全损金额280000元,经网络竞拍残值131300元,某甲保险公司给付张某扣除残值后的车损赔偿款148700元。2024年11月13日,某甲保险公司将148700元支付至张某账户。

杜某元驾驶车牌号为鲁N2****的轻型货车在随州某乙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8日。

法院判决:随州某乙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皇岛某甲保险公司148700元;驳回秦皇岛某甲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主要是利息损失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随州某乙保险公司承担,公告费由杜某元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仅限于已实际赔偿的金额,不能额外主张利息损失。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权利时,只能在"已赔偿金额范围内"追偿,不能要求额外的利息。这一点对企业和保险公司都极具警示意义。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明确代位求偿范围:作为投保企业,若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要清楚保险公司后续向责任方追偿时,只能追回实际赔付金额。责任方企业也不必担心被追加利息等额外费用,但应确保及时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2. 证据链必须完整:本案中秦皇岛某甲保险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完整保留了《事故认定书》《索赔权转让书》《调解协议书》和付款凭证。企业发生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包括现场照片、监控录像、交警认定书等,这些是后续理赔或追偿的基础。

  3. 残值处理要规范:本案涉及车辆推定全损后的残值拍卖(131300元),保险公司从赔偿款中扣除残值后才支付148700元。企业处理事故车辆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评估残值并保留记录,避免因残值争议导致赔偿金额缩水。

  4. 保险条款要看清:杜某元的车辆在随州某乙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商业三者险,这成为保险公司最终担责的关键。企业投保时务必核实保险责任范围、免赔条款和限额,特别是特种车辆、高价值设备等,要确保足额投保,避免"脱保"风险。

  5. 别忽视小额损失:本案中交强险先赔2000元,剩余146700元由商业险承担。企业常见的小事故往往只走交强险,但若损失超过2000元,商业险才是主力。务必确保商业险在有效期内,且保额覆盖可能的最大损失。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有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显示,若责任方车辆脱保或保险不足,损失可能无法完全追回。因此,企业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双保险"机制——既要确保自身投保充分,也要对合作方(如物流承运商、外包服务商)的保险资质进行审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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