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微信对账记录可作为有效债权凭证-恩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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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8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恩施某乙食品有限公司是从事食品批发的公司,主要经营鲜肉批发零售业务。被告饶某林与姚某明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23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饶某林在与姚某明结婚前在某某批发市场二期单独从事经营活动,并与恩施某乙食品有限公司建立鲜肉购销合作关系。婚后,两人共同到华硒批发市场三期以姚某明名义登记成立的恩施市某甲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对外经营,使用姚某明的收款码进行结算,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货物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事项。
在经营过程中,2022年12月28日,恩施某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饶某林发送"收到6200谢谢叔余款-47700"的内容,饶某林回复"正确"。2024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又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截止2024年12月31日饶叔叔姚某娘下欠我货款共计-105530元"的内容,饶某林再次回复"正确"。后因二被告关系不睦,拖欠货款未付,恩施某乙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105530元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判决:被告饶某林单独支付货款47700元及自2025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姚某明、饶某林共同支付货款5783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关于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日常经营中看似简单的微信对账,关键时刻可能成为追回欠款的关键证据。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很多老板以为只有纸质合同或欠条才算数,但本案中法院明确确认,微信中"正确"的简单回复就足以证明欠款事实。这提醒我们:每一次线上沟通都可能是"呈堂证供",无论是确认订单、核对账目还是催收货款,都要规范记录。
其次,经营主体变更不等于债务消失。本案中,从个体工商户到有限责任公司,再到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基本没变,法院仍认定不同时期的欠款由相应主体承担。企业经营者常犯的错误是:以为注销旧公司、成立新公司就能"洗白"旧账,实际上"人换壳不换",债务仍在。特别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即使名义上是其中一方注册,债务也可能是共同承担。
第三,逾期付款损失有明确计算标准。法院支持了年利率4%的资金占用费,这是按照当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很多企业只关注本金,忽视了资金占用损失,其实每拖一天都是真金白银的损失。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至少要保留按LPR计算损失的权利。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规范对账流程:即使是熟人交易,也要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方式确认欠款金额,最好加上"请于X日前支付"等明确付款期限的表述
- 保留完整证据链:从下单、送货、签收、对账到催款,每个环节都要有记录,最好使用企业认证的微信账号而非私人账号
- 警惕"夫妻店"风险:与夫妻共同经营的商户合作时,要明确签约主体,避免后期因夫妻关系变化导致债务推诿
- 及时主张权利:货款逾期后不要碍于情面迟迟不催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超过时效可能"钱货两空"
特别提醒:很多小微企业主认为"打官司很贵",其实本案中法院明确驳回了保全保险费的请求,但支持了基本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前期花小钱固定证据,远比后期花大钱打官司划算。遇到欠款问题,最好在3个月内启动法律程序,这时候证据最完整,追回概率也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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