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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对银行负有全部还款责任,内部资金分配不影响对外债务承担-丹江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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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20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许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29日,被告许某以经营周转为由向丹江口某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并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被告许某作为申请人、袁某作为共借人在该申请表末尾处签名。同日,被告许某作为借款人与丹江口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中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7.15%,利率类型为固定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每月付息日为21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具体抵押物为蔡某不动产;此笔贷款由借款人许某配偶袁某及抵押人蔡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3月29日,被告蔡某与丹江口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蔡某同意以其所拥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单元号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丹江口某银行与许某在2021年3月2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2021年3月30日,被告蔡某以其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单元号的房产在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

2021年3月31日,被告许某、袁某作为借款人向丹江口某银行提交《提款申请书》,丹江口某银行随即将20万元贷款支付至被告许某的银行账户。前期被告许某、袁某一直按约支付利息,但从2024年4月1日开始逾期违约,截至2024年6月3日被告许某、袁某共欠丹江口某银行借款本金101244.59元、罚息1181.51元。

另查明,被告许某、袁某办理的该笔贷款系享受贴息政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该贴息政策要求申请人为失业人员,申请时和贷款持续期间不得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若申请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有就业状态变动、身份变动等情形将停止贴息。被告许某、袁某享受贴息期间借款年利率为3.15%。2022年3月24日,丹江口某银行接到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知,被告许某在丹江口市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社保,从2022年2月停止贴息,同日,丹江口某银行将该情况通过微信告知了被告许某,此后被告许某一直按照年利率7.15%的标准按月结息至2024年4月1日。

再查明,丹江口某银行将20万元贷款支付至被告许某的银行账户后,经三被告协商,其中10万元由被告蔡某使用,许某将9万元交付给被告蔡某,剩余1万元用作支付贷款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许某、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丹江口某银行借款本金101244.59元、罚息1181.51元,并自2024年6月4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2%支付利息;丹江口某银行对蔡某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个非常值得警惕的"陷阱"。简单来说,就是许某向银行借了20万,但实际上钱被分给了蔡某等人使用,结果还不上钱时,许某想说"这钱不是我全用的,不该我全还",但法院没支持他。

核心问题:银行只认合同上的借款人,不管钱最后被谁用了!

想象一下,你和朋友合伙做生意,你出面跟银行借钱,钱打到你账户后,你转给朋友一部分。结果朋友不还钱了,银行会找谁?没错,还是找你!因为借款合同是你签的,银行只和你有法律关系。

企业常见风险点

  1. "代借"风险:很多企业主让员工或亲友出面贷款,自己实际使用资金。就像这个案例,许某是"名义借款人",蔡某是"实际用款人"。一旦实际用款人跑路或还不上,银行还是会找名义借款人要钱。法院明确说了:"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

  2. "内部协议"无效力:三个人私下商量好怎么分钱,这种"内部协议"对银行完全没用。就像你和朋友写个借条说"这钱我来还",但银行只认你和它的合同。

  3. 抵押担保不免责:蔡某虽然只用了10万,但因为签了抵押合同,他的房子照样要用来还20万的债。签了担保协议,就是把自己全部身家都押上了!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记住:银行只看合同,不看"实际情况"。企业经营中,资金安排一定要合法合规,避免"名义借款、实际使用"的混乱局面。否则,就像本案中的许某,明明只用了1万,却要为20万债务负责,甚至可能失去全部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