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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理清用工关系将承担员工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汉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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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8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1日4时57分,李某勇驾驶鄂K2**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载李某成),在汉川市期梓浩淇铭门前路段倒车,与刘某停放在道路上的鄂A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成受伤后,在汉川市某某医院、华中某某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6天,汉川某物有限公司支付了李某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97920.98元。2024年6月1日,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川公交认字[2024]第02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成无责任。2024年10月10日,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作出鄂诚信[2024]临鉴字第1008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成的损伤评定为六级伤残,误工期为伤后180日,护理期为伤后120日,营养期为伤后120日,后续诊疗项目为康复治疗。

另查明,李某勇驾驶的鄂K2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登记车主系汉川某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险。李某成和李某勇均为汉川某物有限公司雇请的员工,李某勇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刘某系鄂A5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

再查明,汉川某物有限公司自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每月向李某成发放工资3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汉川某物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成经济损失609365.99元(已支付97920.98元,还需支付511445.01元);中国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450972.85元;刘某赔偿684元;驳回李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用工风险警示:一个疏忽可能带来百万赔偿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交通事故,实则暴露出企业用工管理中的"致命伤"——劳动关系混乱导致企业承担本可避免的巨额赔偿。很多老板可能认为:"车不是我公司名下的,事故跟我没关系",但法院判决狠狠打了这种想法一记耳光!

关键问题出在哪?

  1. "影子用工"埋雷:李某勇和李某成明明是汉川某物有限公司的员工,但驾驶的车辆却登记在关联公司"汉川某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李某勇正在执行汉川某物有限公司的工作任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认定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汉川某物有限公司)而非车辆登记单位承担责任。很多企业为了"节税"或"规避风险",把员工劳动关系放在A公司,实际工作安排在B公司,一旦出事,赔偿责任仍会落到实际用工单位头上。

  2. 保险"真空地带":企业以为买了车险就万事大吉,但法院认定李某成既不是"第三者"(因为车上人员),也不是"乘客"(交警认定书记载"车载李某成"但未认定为乘客),导致无法从李某勇车辆的保险公司获赔。这就像给房子买了火灾险,却忘了投保地震险——风险来了才发现保障不全!

  3. 工资发放"好心办坏事":汉川某物有限公司在李某成受伤后仍每月发3000元工资,结果法院直接驳回了李某成的误工费诉求。企业本意是关爱员工,却让"人伤赔偿"变成了"纯福利",白白多赔几十万。

企业风险防范三步走

第一步:用工关系"一笔清"

第二步:保险配置"全覆盖"

第三步:事故处理"留证据"

特别提醒:本案中汉川某物有限公司曾试图用"员工违反安全规定"来减轻责任,但因无法证明李某成存在重大过失而败诉。企业若想降低赔偿风险,必须做到:安全培训有记录、违规行为有证据、整改措施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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