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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土地上建房不能自动减少抵押债权-丹江口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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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案号:(2024)鄂03民终8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4月24日,丹江口某房公司与湖北银行十堰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水都大道面积为20166.9㎡土地使用权为十堰某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限额为2400万元。2014年4月2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属证书编号:【丹江口他项(2014)第9**1号】。

2015年10月27日,十堰某甲公司与湖北银行十堰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2018年3月9日,丹江口某房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2023年7月13日,湖北银行十堰分行与湖北某省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十堰某甲公司的债权(本金约2000万元及利息)转让给湖北某省公司。2023年11月30日,丹江口某房公司向湖北某省公司发出《债权审查初审通知书》,确认债权总金额23337798.31元,但只承认部分为有效抵押债权。

丹江口某房公司主张在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上兴建了"祥和凰城"2号、3号、6号(占用部分土地)、7号楼,抵押物已减少,应扣减抵押金额。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湖北某省公司对丹江口某房公司享有债权23337798.31元,属于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债权。丹江口某房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关键法律规则——企业在已抵押的土地上建房,不能自动减少抵押债权金额。就像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后又在院子里搭了个小棚子,银行仍然有权对整块地主张权利,不能因为你搭了棚子就说抵押物变少了。

具体来说:

  1. 土地抵押后新建房屋≠抵押物减少: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时,虽然土地和新建房屋要一起处置,但银行只能对原土地价值优先受偿,对新建房屋的价款无权优先受偿。
  2. 举证责任在企业:如果企业认为抵押物价值减少,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能仅凭口头主张。本案中丹江口某房公司未能证明实际减少的土地面积,导致败诉。
  3. 破产不消灭抵押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管理人不能随意减少抵押债权金额。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1. 抵押土地开发前务必"先商量,再动工"
许多企业以为"我的地我做主",在抵押土地上直接盖房。但本案警示我们:土地抵押后,任何开发行为都可能影响抵押权。建议:

2. 建立"证据仓库",避免"空口无凭"
丹江口某房公司败诉的关键是拿不出证明土地减少的证据。企业应:

3. 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办事"
企业进入破产后,管理人常想"少认点债少担责",但本案表明:

4. 善用"风险防火墙"机制
预防此类纠纷的实用方法:

真实教训:
本案中,丹江口某房公司2013年7月开始平整土地,2014年4月打桩建房——恰好在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4月25日)前夕。由于没保留准确的施工时间证据,无法证明建房行为发生在抵押登记前,导致法院认定土地抵押时无建筑物。这告诉我们:施工时间记录比你以为的更重要!

企业朋友们记住:抵押不是"一押了之",土地上的每一块砖、每一方土都可能影响债权认定。平时多花1小时保存证据,未来可能避免100万元的损失。在土地开发与融资并行的今天,法律风险意识就是企业的"安全气囊"——平时看不见,关键时刻能救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