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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前必须先解除合同,否则法院不支持赔付-当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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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3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2日,案外人曹某(曹某长子)为原告曹某在被告人某公司投保了“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障内容:一般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2000000元,等待期30日,给付比例100%,免赔额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6月13日零时起至2021年6月12日二十四时止。后曹某连续3年为曹某投保该保险,保险期至2024年6月12日二十四时止。
同时查明,2023年6月1日,曹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在宜昌市中心人民某某住院治疗4天,共计花费7350.65元,其中个人自付4225.41元。2023年6月5日,曹某在华中某某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53800.84元,其中个人自付22125.39元。曹某共计自费医疗费26350.8元。上述费用发生在该保险的有效期内。
另查明,曹某向人某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人某公司以曹某未如实告知其手术史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人某公司必须向曹某赔付医疗保险金16350.8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核心风险提示:保险公司不能“跳过步骤”直接拒赔!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一个致命误区——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说实话”时,不能直接说“不赔”,必须先走完“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
人某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曹某投保时隐瞒了4年前的颈椎手术史(问“过去两年是否住过院”时答了“否”)。但法院认为,即使曹某真没说实话,人某公司也没资格直接拒赔!因为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先正式书面解除保险合同,才能拒绝赔偿。本案中,人某公司连“解除合同”的通知都没发过,就直接拒赔,相当于“没吹哨就吹哨犯规”,法院当然不买账。

对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的警示:

  1. 理赔流程不能“偷工减料”
    很多企业以为“客户隐瞒病史=自动失去理赔资格”,这是大错特错!法律要求:发现客户未如实告知后,必须72小时内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比如发函说明“因您隐瞒手术史,我司依法解除合同”)。只有合同解除了,才能拒赔。否则,哪怕客户真骗保,企业也得赔钱!

  2. 证据意识决定输赢
    人某公司败诉的根源是“拿不出解除合同的证据”。日常工作中,所有关键步骤(如发送解除通知、客户签收记录)必须留痕:用邮政EMS寄送并保留回执,或通过APP推送确认。口头说“不赔”等于没说!

  3. “无关病情”不是拒赔借口
    人某公司辩称“颈椎手术和心脏病无关”,但法院明确:只要投保时隐瞒重要事实(如住院史),无论是否影响本次事故,都需先解除合同。企业千万别自作聪明挑“相关性”,程序合规才是硬道理!

给所有企业的通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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