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需严审被扶养人资格,避免超额赔付 - 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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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企业因理赔审核疏忽而多赔的案例。今天分享的这个真实判决,核心教训是:企业在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必须严格核实“被扶养人”是否真正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条件,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导致多赔。尤其对高龄索赔人配偶的扶养费主张,企业不能照单全收,要结合索赔人自身年龄和劳动能力综合评估。下面用大白话帮您拆解风险,让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看懂。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55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15日07时50分许,谢某驾驶车牌号为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4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05KM+300M路段时,与同方向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刮,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谢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在钟祥市某医院住院治疗48天。2025年7月28日,刘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需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谢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险荆门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财险荆门市分公司垫付费用18000元。另查明,刘某的配偶王某于1958年10月1日出生,二人共生育两名成年子女。刘某事故发生前在户籍地承包农田耕种,以种地为生。
法院判决:某财险荆门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75949.07元(已扣减垫付的18000元),同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普通交通事故,但隐藏了一个企业极易踩坑的雷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审核。刘某主张了配偶王某(66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7318.93元,理由是王某“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但法院只支持了10824.33元,原因是:
- 企业盲目认可能多赔:某财险荆门市分公司在理赔时,直接接受了刘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和病历,认为王某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即66岁已达退休年龄+患病)。
- 法院却要求“双向审核”:法院指出,判断被扶养人资格时,不仅要查王某是否无收入,更要查索赔人刘某自身是否有能力扶养!刘某当时已63岁,虽种地为生,但年龄大、劳动能力有限,法院认为她最多只能扶养王某10年(而非刘某主张的16年),后续应由子女承担。企业没做这步审核,差点多赔6500多元。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提醒:
- 别把“年龄大”直接等于“无劳动能力”:60岁以上老人可能仍在工作(如本案刘某种地),企业需核实其实际收入证明、劳动能力评估报告,而非仅看年龄。
- 配偶作为被扶养人要重点盯防:索赔人若自身年老体弱(如60岁以上),其扶养能力必然受限。企业必须同步查:
- 索赔人是否有稳定工作或收入?
- 是否有成年子女可分担扶养义务?
本案中,企业若提前调查刘某的种地收入和子女情况,就能避免多赔。
- 证据链必须完整:仅靠村委会一纸证明远远不够!企业应要求提供:
- 被扶养人的医疗诊断书(证明丧失劳动能力)
- 社保/养老金缴纳记录(证明无其他收入)
-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排除子女扶养可能)
否则,法院可能像本案一样,直接调低赔偿金额,让企业白白损失。
企业防范建议:
- 建立“双人复核制”:理赔员初审后,必须由风控专员二次核查被扶养人证据,重点看索赔人年龄是否影响扶养能力。
- 用好“举证责任倒置”:对高龄索赔人的配偶主张,主动要求其补充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否则不予认可。
- 定期培训一线人员:让理赔员学会问“关键三问”——索赔人还在工作吗?子女能扶养吗?医疗证明齐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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