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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 先开票后付款 约定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理由-赤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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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81民初30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9月1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框架采购协议》,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送货至赤壁市某源著项目。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在每月1-5日对上月供货量进行清点,将单据交至某乙公司结算部;每月6日至25日双方对数据进行核实确认;25日之后15个工作日内某乙公司应支付100%货款。合同同时约定,某甲公司须在收取款项前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某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多次向赤壁市某源著项目供应水泥等建筑材料,并通过"易门户|招标采购平台"进行交易结算。经某乙公司核对,其尚未支付某甲公司的包装水泥货款明细如下:2022年5月3日两笔分别2193.76元、4414元,2022年5月12日两笔分别4414元、3500.30元,2022年5月15日2207元,2022年5月17日5738.20元,2022年5月19日2621.92元,2022年5月22日3351.48元,2022年5月24日1652.55元,2022年5月29日3355.70元;2022年6月8日1984.35元,2022年6月14日1972.30元,2022年6月22日1145.58元。上述金额总计为38551.14元。

同时查明,2021年5月16日,某乙公司与赤壁市某建材经营部签订《买卖合同》,某乙公司向赤壁市某建材经营部购买砂石等建筑材料。2025年5月5日,赤壁市某建材经营部与某甲公司签订《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某乙公司享有的19761.37元债权转让给某甲公司,并约定以诉讼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原债务人某乙公司。经核实,该19761.37元债权具体构成为:2023年5月18日石仔货款10661.64元,2023年5月19日石仔货款2619.90元;2023年7月5日河沙货款2115.95元,2023年7月12日河沙货款2120.14元,2023年7月25日河沙货款2243.75元。

法院判决结果:
某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货款58312.51元、违约金2915.63元,合计61228.14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您是否也和很多企业老板一样,在签合同时总要加上一句"必须先开发票才能付款"?认为这样就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个赤壁市的案例给了我们一个当头棒喝——这种想法可能是个大误区!

法院明确指出:卖方已经把货送到工地了,这就是完成了合同最主要的任务;而开发票只是个辅助性工作,不能因为卖方还没开发票,买方就有权不付货款。

这就像是您去餐馆吃饭,已经吃完了,但餐馆说"你得先开发票我才能收你的钱",这合理吗?当然不合理!您已经享受了服务(吃完了饭),就应该付钱,开发票是餐馆应该做的后续工作。

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的三大警示:

1. 别把"开发票"当挡箭牌,核心义务不能逃避

很多企业以为在合同里写上"先开票后付款"就能高枕无忧,其实大错特错!法院认为:

企业防范建议:

2. 债权转让必须有效通知,否则"竹篮打水"

本案中,某建材经营部把债权转让给某甲公司,并约定"通过打官司来通知"原债务人,法院认可了这种通知方式。但这是有风险的!

企业防范建议:

3.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法院只支持合理部分

某甲公司原本主张更高的违约金,但法院只支持了合同约定的上限——欠款的5%(2915.63元)。

企业防范建议:

额外提醒:交易凭证要像宝贝一样保管

某乙公司抗辩说"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欠款",但某甲公司通过平台交易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欠款事实。如果某甲公司没保存好这些记录,可能就败诉了!

企业日常操作建议:

总结: 企业经营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才是王道。别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更别用"先开票后付款"这种无效条款给自己挖坑。规范交易流程、保存交易凭证、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才是防范风险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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