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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易中个人担保需明确表示否则无效-阳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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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377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起,湖北某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阳新县某海海鲜店多次购买海鲜等水产品。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8日,供货清单累计金额39306元,经多次催讨无果,阳新县某海海鲜店向法院起诉。期间,阳新县某海海鲜店曾向骆某发短信表示担忧合作问题,骆某回复称“老板,你先做。后面再联系江某。某某店里正常运营,昨天那个骆某可能要另找人合作。到时我也控制不了了”。另查明,湖北某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某,骆某担任某丙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持股19%,江某持股45%。

法院判决:湖北某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阳新县某海海鲜店货款39306元;同时驳回阳新县某海海鲜店对骆某的诉讼请求(即骆某无需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为什么骆某不用赔钱?关键就一句话:口头承诺≠法律担保!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阳新县某海海鲜店老板以为骆某帮公司买海鲜、付过款,还发短信说“控制不了”,就等于担保了货款。但法院一查:骆某的短信只是日常沟通,没写“我保证还款”或“个人承担”,她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所有行为都是代表公司干活(职务行为),所以个人不背锅。

对企业敲响的3个警钟:

  1. “口头担保”全是泡沫,白纸黑字才靠谱!
    很多小老板图省事,让对方业务员口头说“放心,我兜底”,结果一出事就扯皮。本案中,骆某的短信模棱两可,法院直接认定无效。正确做法: 要求担保人签书面协议,明确写清“本人自愿为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签字按手印。别嫌麻烦——省这一步,可能损失几万货款!

  2. 别信“挂名法人”鬼话,签合同时盯死公司公章!
    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辩称自己是“挂名”,公司实际由江某控制。但法院没采信——因为合同是公司签的,公章盖了就得认账。提醒企业: 交易时必须核对三点:①合同盖的是公司公章(非部门章);②签字人有授权书;③保留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别被“老板朋友”“内部人”忽悠,只认公司不认人!

  3. 催款记录要“有图有真相”,别让聊天记录成废纸!
    阳新县某海海鲜店保存了骆某的短信,但内容太模糊(“控制不了了”≠“我来付钱”),白白浪费证据。实用技巧: 催款时短信/微信必须写清:①欠款金额;②付款期限;③明确责任方(如“请湖北某乙公司于X日前支付”)。关键对话录屏保存,避免对方删记录!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企业做生意,所有“人情承诺”都要变“法律动作”——签合同盖公章、担保必须写清楚、催款留铁证。否则,你眼中的“熟人担保”,在法庭上就是一张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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