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扣留保证金必须有证据 - 应城仓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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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仓储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9民终21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26日,无为县金某食品商行与应城益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仓储服务合同》及《仓储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无为县金某食品商行为应城益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无为县金某食品商行分两次向应城益某物流有限公司缴纳了保证金合计10万元。2017年3月7日,应城益某物流有限公司将1410件食盐存入无为县金某食品商行仓库。但在合同履行期间,2017年4月7日和14日,无为县盐务管理局两次查扣仓库中的应城益某物流有限公司品牌食盐(共1250件54小袋),仅剩159件6小袋未被销售,一直存放至今。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018年1月合同期满后,无为县金某食品商行要求应城益某物流有限公司退还10万元保证金,但对方以“商行擅自销售食盐构成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商行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和二审均支持无为县金某食品商行,判令应城益某物流有限公司退还10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核心观点:企业扣留保证金不能“想当然”,必须拿证据说话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点:企业想扣对方的保证金,不能光靠嘴说“他违约了”,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应城益某物流有限公司认为无为县金某食品商行“擅自销售食盐”,所以不该退保证金。但法院查来查去,发现物流公司根本没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比如监控录像、销售记录等),只拿了一份盐务局的行政处罚通知就当“证据”——这可不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无证销售”,和“擅自处置仓库货物”是两码事。简单说:你怀疑对方违约,得证明他真的做了合同禁止的事,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你扣钱。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是面“警示镜”:
- 签合同时别图省事:合同里写“对方违约就不退保证金”是常见操作,但必须明确啥叫“违约”(比如写清楚“销售仓库货物需书面同意”)。本例中合同虽提到“不得自行销售”,但物流公司没证明商行实际卖了货——仓库里剩下的盐就是铁证!
- 平时就要留证据:仓储服务中,企业应保存好出入库记录、监控视频、沟通邮件。万一货物被查扣,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拍照、报警备案),别等打官司才想起“哎呀,当时忘了留记录”。
- 纠纷处理要冷静:发现疑似违约,别急着扣钱。先核实事实,必要时找律师发函。像本案,物流公司如果早和盐务局沟通查清原因(可能是第三方冒用品牌),或许能避免败诉。
一句话总结:保证金是“安全绳”,不是“出气筒”。企业想用它维权,得先确保自己站得住脚——证据不扎实,钱照样得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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