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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用假章担保企业也要担责-谷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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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625民初16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9月18日,某甲公司(谷城某陶陶瓷有限公司)与马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某甲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向马某借款100万元,借款资金转入胡某的个人账户,借款期限3个月(即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0‰计息。担保方式:本次借款由某乙公司(谷城某业瓷业有限公司)、谷城某登银行、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某甲公司全部还清借款本息为止。

2012年9月19日,马某依约向胡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2年11月30日,厉某(谷城某登银行原行长)和胡某因集资诈骗罪被依法逮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鄂刑终236号刑事判决中认定:厉某持谷城某登银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私自到襄阳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刻制了该银行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其中铜质、无编号的谷城某登银行行政公章被厉某用于骗取财物。刑事判决认定厉某、胡某以某甲公司名义与马某续签借款合同,厉某以谷城某登银行名义提供借款担保,加盖该银行无编号印章。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2022)鄂06民终3410号民事判决,判决谷城某登银行对某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马某承担赔偿责任。谷城某登银行根据该判决,于2022年9月14日向马某支付了1285489.82元的赔偿款项后,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很明确:某甲公司需赔付谷城某登银行1285489.82元及相应利息;某乙公司、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了谷城某登银行关于7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行为企业难脱责

这个案例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即使法定代表人使用假章提供担保,企业仍可能要承担责任!

很多人以为"假章不认账",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厉某作为谷城某登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当时是行长),即使他私自刻制印章,以银行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在形式上仍代表银行。因为马某作为善意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持有银行营业执照、担任行长职务的人有权代表银行。最终,银行不得不为前行长的违法行为"买单",支付了128万多元的赔偿款。

对企业来说,这三大风险必须重视:

1. 印章管理不能"形同虚设"

2. 对外担保是"高危行为",切勿轻易签字

3. "追偿权"不是"免死金牌"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风险往往始于内部管理松懈。当你的法定代表人拿着假章在外"挥毫泼墨"时,企业账上可能已经悄悄背上了百万债务。防范此类风险,不能只靠事后追偿,关键在于事前筑好"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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