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办房产证企业要付高额违约金-保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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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26民初14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30日,郑某与宜城某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购买位于保康县的房屋,总价款448000.00元。合同约定:郑某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138000.00元,余款310000.00元申请贷款支付;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郑某按合同约定交清了房款,宜城某鑫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康分公司给郑某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宜城某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将房屋交付给了郑某。之后因宜城某鑫置业有限公司、宜城某鑫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康分公司的原因导致郑某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判决:1、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协助郑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两被告向郑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44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产权登记完成之日止);3、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企业如何避免"办证拖延"陷阱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小拖延"可能带来"大损失"。我们拆解三个关键风险点,帮企业规避类似困境:
1. 合同时间陷阱:格式合同≠免死金牌
判决书中提到一个关键细节: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5年7月30日前",但这明显是格式合同打印的旧时间,与实际交房时间2018年8月13日不符。法院直接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计算违约期限。
企业应对:
- 签订合同时务必核对所有时间节点,特别是交房、办证等关键期限
- 发现格式条款与实际不符时,立即签订补充协议确认
- 别以为"大家都这么签"就安全——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实际履行情况
2. 违约成本像滚雪球:日万分之一不可小觑
本案违约金看似每天只有44.8元(448000×0.0001),但拖了3年多就累积到4.8万元。更可怕的是,判决后还要继续计算直到办完证为止。
算笔账:
- 100套房同样问题 → 每天违约金4480元
- 拖延1年 → 违约金高达163万元
企业应对: - 建立"办证倒计时"预警系统,提前30天启动办证流程
- 与房管部门保持定期沟通,了解政策变化
- 在合同中设置"合理顺延"条款(如遇不可抗力等情形)
3. 不应诉=自动认输:企业最大的败笔
两被告收到起诉书后直接"玩消失",法院只能采信原告单方说法。现实中很多企业认为"拖着就能解决",结果:
- 丧失举证机会(比如实际无法办证的真实原因)
- 无法协商减免违约金
- 被动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企业应对: - 收到法院传票24小时内必须联系法务
- 即使暂时没钱赔,也要书面说明困难争取调解
- 保存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都算证据)
特别提醒:房产证拖延往往是"连锁反应"。本案中开发商可能因土地手续不全、欠缴税费等问题无法办证,但这些内部问题不能对抗购房人。企业必须区分:
- 对政府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 对购房人:按合同先行赔付,再内部追责
结语:别让"小问题"拖垮企业信誉
房产证是业主的"心头肉",更是企业的"信誉试金石"。数据显示,80%的房产纠纷源于办证拖延,而及时处理的企业客户满意度反而提升30%。与其事后花十倍代价补救,不如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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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绊脚石,而是企业稳健发展的护栏。早一天建立合规体系,就少一分经营风险。
(注:本文基于保康县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名称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