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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发包给无资质个人,企业虽无劳动关系仍需担责-麻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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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11民终24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2月8日,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王某辉签订石材卸板车间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将石材加工中的卸板劳务发包给王某辉,由王某辉自行雇请人员,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向王某辉支付承包工料费,期限为1年。2023年3月,杨某高系受雇于案外人王某辉进入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车间从事石材卸板劳务,其劳动报酬由案外人王某辉发放。2023年10月9日,杨某高因在工作中被石板砸伤腿部而离职。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与杨某高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2月18日,杨某高向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麻劳人仲裁字(2024)65号裁决书,裁决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与杨某高间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0月9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与杨某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麻城市某石有限公司需要对杨某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为该公司将卸板业务发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辉。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很多企业老板容易忽视的法律误区:把活包给别人干,出了事就与自己无关。实际上,法院明确指出,即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如果企业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比如没有注册公司的自然人),企业仍需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你把卸石板这样的活包给了王某辉这样的个人,王某辉又请了杨某高来干活。杨某高受伤后,虽然法院认定杨某高不是你的直接员工(没有劳动关系),但因为你把活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所以你这个发包方还是要承担责任。

很多企业为了省事、省成本,常常把一些辅助性工作外包给个人承包。但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外包不等于风险转移!特别是对于建筑、矿山、石材加工等高风险行业,如果外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就要"背锅"。

给企业的实用防范建议:

  1. 查清"包工头"底细再发包
    发包前一定要核实对方是否有合法资质。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像本案中,企业以为王某辉有"麻城市兴哥劳务服务队",但合同却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这就埋下了隐患。

  2. 规范签订外包合同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承包方必须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负责为其雇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如发生工伤等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保留好对方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3. 别当"甩手掌柜"
    企业不能"一包了之",应定期检查外包方的用工情况。比如查看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等。本案中,如果企业定期检查,就会发现王某辉根本没有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4. 购买商业保险作补充
    考虑为外包业务中的工人购买商业意外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这样即使发生事故,也能减轻企业负担。本案中提到"某某公司为杨某高购买了意外伤残险",这种做法就值得借鉴。

  5. 区分"劳动关系"与"用工责任"
    很多老板以为"不是我的员工就不用负责",这是大错特错!法律上"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责任"是两回事。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仍可能因违法发包而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

特别提醒: 矿山、建筑、石材加工等行业是劳动争议高发区,企业务必重视外包用工的合规性。不要为了眼前省事或少缴社保,而留下更大的法律隐患。一旦发生严重工伤,企业可能面临数十万元的赔偿,远超过规范用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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