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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将承担连带责任 - 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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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33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19日,长丰某华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1019002缝制设备购销合同,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向长丰某华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磨板机两台,每台37000元,合同总价74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交货期限及地点:2018年10月19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合同第六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2018年11月10日前付37000元,余款2018年12月10日前付清。长丰某华服装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文会及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某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当天,长丰某华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向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交付了磨板机两台,成某在收货人处签字确认。另查明,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出资比例为100%。

法院最终判决: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需支付货款7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判决成某作为唯一股东,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还不上钱,成某要用个人财产来还)。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坐”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款纠纷,但隐藏了一个致命问题:一人公司的老板,如果不小心把公司钱和个人钱混在一起,可能赔上全部身家!

简单说: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钱袋子必须划清界限! 别等到被告上法庭才后悔没管好账本——74000元的货款,最终可能让老板搭上房产、存款,甚至影响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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