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将承担连带责任 - 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1民初33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19日,长丰某华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1019002缝制设备购销合同,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向长丰某华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磨板机两台,每台37000元,合同总价74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交货期限及地点:2018年10月19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合同第六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2018年11月10日前付37000元,余款2018年12月10日前付清。长丰某华服装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文会及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某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当天,长丰某华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向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交付了磨板机两台,成某在收货人处签字确认。另查明,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出资比例为100%。
法院最终判决:滁州金某服饰有限公司需支付货款7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判决成某作为唯一股东,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如果公司还不上钱,成某要用个人财产来还)。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坐”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欠款纠纷,但隐藏了一个致命问题:一人公司的老板,如果不小心把公司钱和个人钱混在一起,可能赔上全部身家!
-
为什么成某要“背锅”?
法院查清滁州金某公司是“一人公司”(成某100%持股),但成某全程没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私人财产是分开的”。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自证清白——如果拿不出财务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就要替公司还债。本案中,成某既不出庭也不举证,法院只能推定他“财产混同”,判决他个人连带还款。 -
企业如何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 公私账户绝对分开:
公司必须开独立银行账户,严禁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公司款项。例如,公司卖设备收款,必须进公司公户,不能直接转到老板私人卡里。 - 财务记录“留痕”成习惯:
每一笔公司开支(如买材料、付工资)都要保留发票、合同、转账记录。建议每月做简易账目,至少保存5年——万一打官司,这就是你的“护身符”。 - 股东别当“公司提款机”:
老板用公司钱买车、旅游、还房贷?绝对不行!这会被视为“财产混同”。如果需要从公司拿钱,必须走规范分红或工资流程,并依法缴税。 - 年度审计别偷懒:
一人公司最好每年做一次财务审计(花小钱省大灾)。审计报告能直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关键时刻避免个人财产被冻结。
- 公私账户绝对分开:
简单说: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钱袋子必须划清界限! 别等到被告上法庭才后悔没管好账本——74000元的货款,最终可能让老板搭上房产、存款,甚至影响家庭生活。
征和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企业法律风险重在预防!我们提供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堵住合同、财务、股东责任等漏洞。更贴心的是,您可以先试用我们的服务,满意后再付款,让您经营无忧、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