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验收不能要求全额付款-长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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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1民初228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18日,安徽展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凤某医院有限公司签订长丰县凤某医院有限公司手术室、消毒室、供应室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医院手术室、消毒室、供应室施工装修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工期为总日历天数25天。工程质量标准为符合合肥市一级综合医院验收合格标准。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2万元。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定金,合同总价的10%即22000元;结构材料进场项目施工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的30%即59400元;所有工程装修结束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进行交接签字,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款的55%,即76230元;尾款5%即作为质保金,十二个月内支付。以上为本合同的最终价格。"合同竣工验收与结算8.3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完成工程决算编制并送达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决算审核单位,…审计结果一经甲乙双方确认后10日给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了施工,被告支付了工程款78400元,因施工中原告是否按图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多少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双方存在争议,案涉工程始终未进行验收决算,也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移交。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中因双方对施工情况存在争议,致案涉工程至起诉时仍未进行竣工决算、验收,也未进行工程交接,故原告诉讼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已支付78400元,加上合同中原告方认可的供应室土建水泥整平自愿从工程装修款扣除的3000元,计已支付81400元,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款。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安徽展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三、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建设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千万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全部工程款!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看看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原告完成了施工,但因为双方对工程质量、工程量有争议,工程一直没验收、没交接。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所有工程装修结束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大部分款项,既然没验收,当然不符合付款条件。很多企业老板觉得"我活都干完了,你凭什么不给钱",但法律上不是这样算的。没有验收这个环节,就像你去餐厅吃饭没结账就走,老板当然有权不让你离开。
其次,额外工作更要小心!原告还主张被告应该支付11万多的代购设备款,但因为没有单独签合同,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也不支持。这告诉我们:口头约定要不得!对方临时让你多干点活、多买点东西,一定要签补充协议,写清楚做什么、花多少钱、什么时候给。不然就像借钱没打借条,最后说不清。
第三,一人公司股东责任没那么简单。原告还想让王某(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为主债务不成立,这个主张也失败了。企业如果和一人公司做生意,要注意保留对方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比如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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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环节不能省:工程干完一定要让对方签字验收,最好拍视频留证。如果对方拖延验收,要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没验收的,有些情况下可以视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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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要有书面依据:施工中增加项目、修改方案,必须签补充协议。哪怕只是微信说好,也要事后补书面确认,避免"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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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要明确:合同里把每个阶段的付款条件写具体,比如"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不要写"验收后"这种模糊表述。
记住:建设工程是"手续活",不是"力气活"。手续齐全,钱才到手;手续不全,打赢官司也难。很多企业吃亏就吃在太信任"口头约定",太看重"关系",结果出了问题连证据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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