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从收款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桐城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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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81民初125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江某购买桐城某下有限公司开发的桐城市某13幢1601号住房,该住房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江某使用。2017年5月,江某与桐城某下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某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协议约定:桐城某下有限公司将某一期编号为A-2091地下车位有偿供江某使用,使用期限为70年,起止日期同商品房,桐城某下有限公司需在正式交房后三个月内交付江某使用。有偿使用费为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5月18日一次性付清。当日,江某即依约于2017年5月18日向桐城某下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车位交付期限届满后,桐城某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江某选定的车位,桐城某下有限公司将江某车位在内的A-2085号—A-2091号六个车位取消,在该六个车位的原地改建成配电房。双方曾就车位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果,江某起诉至法院。江某诉前委托桐城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进行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桐城某下有限公司退还江某车位使用费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江某关于要求桐城某下有限公司承担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对企业极为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当企业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不仅要退还已收款项,还需从收款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而不是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我又不是不还钱,只是暂时没交付东西而已,为什么要从收钱那天就开始算利息?"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一旦合同被解除,企业占有这笔钱就没有法律依据了,从收钱那天起就应该计算利息。在本案中,桐城某下有限公司收了江某5万元,7年后才被判令退还,如果按一审判决从2022年10月计算利息,只需支付约3400元;但按二审判决从2017年5月计算,利息损失高达1.2万元左右,多出了近9000元!
对企业来说,这绝不是小事。假设一家企业预收了100万元,年利率按3.45%计算,拖了5年才退还,光利息就要17万多元。这可不是"小钱",而是实打实的经营成本。
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
1. 收钱前先想好能不能交货
本案中,桐城某下有限公司在2017年就收了车位款,却在多年后才发现规划有变,无法交付原定车位。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前,务必确认自己有能力履行,特别是涉及长期履约的合同(如车位、商铺等)。不要为了快速回笼资金而承诺无法兑现的内容。
2. 合同里把"万一不能交"的情况写清楚
很多企业签订合同时只写"能交什么",却不写"不能交怎么办"。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如果因规划变更等原因无法交付原定商品,将提供什么替代方案
- 解除合同时资金退还的具体时间点
- 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可约定一个合理上限)
但要注意:不能约定"只退本金不付利息",这种条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
3. 发现问题要早沟通、早解决
本案中,双方曾就车位问题协商但未果。如果桐城某下有限公司在发现无法交付原定车位时,能主动提出合理替代方案(如提供同等价值的其他车位或分期退还费用),很可能避免诉讼和高额利息损失。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快速响应机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 别指望客户自己承担维权费用
江某要求桐城某下有限公司承担公证费和律师费,但法院没支持,因为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反过来想:如果企业想避免类似江某这样的客户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因买方原因导致争议,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当然,这种条款必须公平合理,不能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
5. 钱收了要专款专用,别挪作他用
很多企业收了预付款后就挪作他用,等到要退款时才发现资金链紧张。建议对预收款项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确保在需要退款时能及时支付,减少资金占用时间,从而降低利息损失。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车位、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的销售最容易出现"画饼充饥"的情况。销售前务必确认规划许可、施工图纸是否支持交付承诺,避免为追求销售业绩而做出无法兑现的承诺。
企业经营中,"收钱容易退钱难"是常见现象,但法律不会因为企业经营困难就免除责任。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正如本案所示,一个看似简单的车位销售,可能因规划变更导致数年后的高额利息损失,对企业财务造成不小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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