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合同到期后继续服务仍需履行义务但高额违约金条款可能无效-桐城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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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民终31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3月,桐城某1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老人朱某芳、其儿子汪某宝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
- 合同期1年(2021年2月-2022年2月),朱某芳每月支付养护费2380元、床位费900元、生活费900元,每年支付生活用品配套费1000元;
- 汪某宝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 拖欠费用超1个月,某1公司可解除合同;
- 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年利率36.5%)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满后,朱某芳未搬离,汪某宝继续缴费至2023年11月。自2023年12月起,两人停止缴费。某1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朱某芳搬离、支付欠费32160.5元(含2023年10月起的护理用品费2250.5元)、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朱某芳支付2023年12月起的月费4263.33元;驳回搬离和护理用品费诉求。
二审改判:
- 朱某芳需支付2023年10月-2024年5月护理用品费2250.5元;
- 欠费改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非原约定的36.5%);
- 朱某芳10日内搬离养老院,汪某宝需协助。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关键点
这个案子看似是养老院讨要欠费的小纠纷,实则暴露企业常踩的三个"大坑",尤其提醒服务业企业务必注意:
坑一:合同到期后"默认续期"却没签新合同
问题:合同期满(2022年2月)后,朱某芳继续住、汪某宝继续缴费,但双方没签新合同。某1公司以为服务还在继续就"安全",却忽略:
- 法院认定这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所有原条款(包括高额违约金)仍有效;
- 但漏洞随之而来:因未签书面续期合同,某1公司主张"护理用品费"时,差点因证据不足败诉(靠微信记录才勉强证明)。
企业行动指南:
- 到期必重签:合同期满前30天,主动联系客户签新合同,绝不能"默认继续";
- 费用透明化:像护理用品费这类零散支出,必须每天登记、每月让客户签字确认(本案中微信发清单不够严谨);
- 设置"自动终止"条款:在原合同中写明"期满未续签则自动终止服务",避免客户赖着不走。
坑二:把"违约金"写成"高利贷"反而要不回钱
问题: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年利率36.5%)付违约金,比民间借贷利率上限(15.4%)高出一倍多。法院直接认定"超出法律规定",改按LPR(约3.45%)计息,某1公司少收近10倍利息!
企业行动指南:
-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法律保护的是"实际损失",通常参考LPR的1.3-1.5倍(目前约4.5%)。
- 正确写法示范:
"逾期付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息"
既合法有效,又能覆盖资金成本。
坑三:起诉时漏掉关键诉求,赢了官司却难执行
问题:某1公司要求朱某芳"搬离养老院",但一审法官竟漏判这项!若非二审纠正,朱某芳赖着不走,养老院连房间都腾不出来。根源在起诉状写得模糊——诉求写成"自行撤离"而非"10日内搬离",导致法官不知如何判。
企业行动指南:
- 诉讼请求要像"操作手册":
❌ 错误写法:"判令被告履行协助义务"
✅ 正确写法:"判令朱某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离XX房间,汪某宝配合清点个人物品" - 所有费用分项列清:护理费、用品费等分开计算,避免像本案中因混在一起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
四、写给企业主的真心话
这个案子最可惜的是:某1公司明明占理,却因合同漏洞和操作疏忽,让维权多折腾半年。法律不保护"马大哈",只保护"有准备的人"。
- 养老、物业、家政等服务业:合同到期前务必重签,零散费用即时确认;
- 所有企业:违约金别贪高,超过LPR 1.5倍大概率打水漂;
- 起诉前务必核对诉求:缺一项就可能赢了钱却拿不回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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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人物及企业名称已按司法文书规范脱敏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编写,基于2024年10月桐城地区真实判例,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欢迎企业主预约免费法律风险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