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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保留律师费支付凭证将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 广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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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粤0104民初1603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广州某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某力革业有限公司有生意往来,双方签署了购销各种规格颜料的《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颜料给被告,被告验收后以月结方式支付货款,逾期付款按欠款总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支付延付金;因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提交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5月8日的《销售合同》载明卖方为原告,买方为宁国某诚皮革有限公司(被告公司成立前的名称);产品包括深铬黄、钼铬红等多种颜料,总金额142750元。上述合同传真件上有"陈某群"签名。原告表示合同中所载明的宁国某诚皮革有限公司是被告公司成立前的名称,陈某群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提交的制表日期为2017年4月1日的《应收帐款对帐单》载明台端为宁国某诚皮革有限公司,交易金额153000元。上述《应收帐款对帐单》传真件上有"陈某群"签名。原告提交的日期为2017年3月25日的三份《销货单》载明客户为宁国某诚皮革有限公司,上述《销货单》上有"吴某倩"签名。原告表示"吴某倩"为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提交的制表日期为2017年6月1日的《应收帐款对帐单》载明台端为宁国某诚皮革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142750元,前期未收款为153000元,总应收295750元。原告提交的开票日期分别为2017年9月22日、2017年10月30日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客户名称为宁国某力革业有限公司,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与前述记载一致。

原告提交的制表日期为2017年7月3日的《应收帐款对帐单》载明台端为宁国某诚皮革有限公司,本期应收金额99000元,总应收394750元。原告提交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客户名称为宁国某力革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银行对公客户收款通知单显示,2017年9月21日,宁国市天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53000元。2018年5月18日,安吉荣盛皮革商行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100000元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另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8日、9月29日、12月24日通过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向原告中国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共计30000元。原告表示宁国市天一合成革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153000元是代被告支付涉案货款。据此,原告表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83000元,尚欠货款111750元。

原告提交了《发票回函》三份,其中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的《发票回函》载明"今送出2017年5月部分发票,发票号码为NO.11515137,金额89300元"。上述回函"客户签收"处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

2019年4月11日,原告与广东某兴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律师担任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原告支付一审律师费11088元。2019年4月11日,广东某兴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1088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但原告未提交上述律师费的实际支出凭证。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1750元及逾期付款延付金(以111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驳回了原告关于律师费11088元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看似简单的货款追讨案,却给所有企业经营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风险防范课。很多人会疑惑:明明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为什么法院还是不支持?关键就在于证据的完整性

1. 证据链完整才能保障核心权益
本案中,原告能成功追回11万余元货款,靠的是完整的证据链:

这些证据像拼图一样严丝合缝地拼在一起,让法院不得不确认买卖关系和欠款事实。企业启示:日常交易中,每次送货要有签收单,每月要对账并让对方确认,发票要规范开具并保留签收记录,收款要保留银行流水。这些看似繁琐的小事,关键时刻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2. 关键证据缺失将导致额外损失
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原告虽然胜诉拿回了货款,却白白损失了11088元律师费!原因很简单:合同虽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原告只提供了委托合同和发票,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等实际支付凭证。法院认为:"没实际花出去的钱,不能让对方赔"。

企业常见误区:很多老板以为签了委托合同、拿到了发票就万事大吉,殊不知法律只保护"真实发生的损失"。特别提醒:当合同约定对方需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时,务必保留:

3.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要明确约定
本案另一个亮点是: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按欠款总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延付金",法院直接按此标准支持。这个利率相当于年化18.25%,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当时约4.75%)。实用建议

4. 签约主体要规范
本案中合同签订时被告公司尚未成立(用的是筹备期名称"宁国某诚皮革有限公司"),但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且后续行为认可,法院仍认定合同有效。风险提示

给企业的行动清单
1️⃣ 建立"一单一档"制度:每笔交易的所有凭证(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付款记录)单独存档
2️⃣ 对账必"双确认":不仅要有对方签字,最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3️⃣ 费用支出留痕迹:律师费、差旅费等必须保留实际支付凭证
4️⃣ 重要条款要具体: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不能含糊其辞

企业经营中,90%的法律纠纷都源于交易过程中的小疏忽。就像本案,11万元货款能追回是幸运,但1万多元律师费的损失本可避免。做好细节管理,才是真正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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