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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不能扣除非医保用药-宣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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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皖1802民初797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5日,潘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宣城市宣州区新宣狸路实施左转弯掉头过程中,与后方同向直行的李某勤驾驶的轻型货车(乘载刘某、刘媛媛)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计154天,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个月,护理期180天,营养期150天。

潘某驾驶的货车实际车主为宁国某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平安财险宣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责险。刘某共花费医疗费192929.26元,其中刘某自行支付84935.65元,潘某垫付5000元,平安财险宣城支公司垫付18000元,另有84993.61元由保险公司向医院出具担保函。

法院核定刘某各项损失共计434984.01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法院判决平安财险宣城支公司需赔付刘某各项损失326990.4元,并返还潘某垫付的500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当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向企业客户明确解释"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时,即使医疗费中包含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也必须全额赔付。在本案中,平安财险宣城支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29404.9元,但法院发现保险公司既不能证明已向宁国某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企业)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也无法提供已交付保险条款的证据,因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这一要求。

这对企业特别是运输类企业有重要警示意义:

  1. 企业购买保险不是"一买了之":很多企业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告诉我们,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可能在关键时刻不被法院支持。企业作为投保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重点说明,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签字确认的告知书、录音录像等)。

  2. "非医保用药"陷阱要警惕:在交通事故中,伤者往往会产生大额医疗费,其中可能包含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如果企业未注意到保险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或者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在理赔时就可能产生巨额差额。运输企业应特别关注这一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解释。

  3. 企业车辆管理要规范:本案中,宁国某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主,对其员工潘某驾驶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安全培训、车辆定期检查、行车记录监控等,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风险。

  4. 保留完整证据链:刘某提交的误工证明因缺乏银行流水和经办人签字而不被完全采信,导致误工费计算标准降低。企业员工发生事故后,应指导其保留完整就医记录、收入证明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减少赔偿。

  5. 不要忽视"小条款":很多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只关注保额和保费,忽视了免责条款。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审核保险合同,特别是对"非医保不赔"、"免赔率"、"责任限额"等关键条款进行重点把关。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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