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后保险公司不需重新说明免责条款,企业需自行注意风险-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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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3)皖1881民初49号(一审)、(2023)皖18民终1451号(二审)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5月4日15时35分,张某驾驶的车牌号皖PD××**"豪瀚"牌自卸汽车在宁国市嵩山路段发生事故,造成某图机械化公司所有的"山河智能SWE80E9003290"挖机受损、驾驶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图机械化公司委托安徽韶腾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以及停运损失进行评估。2022年8月16日,该公司经评估本起事故造成挖机车辆损失146269元、停运损失192000元,评估费15000元由某图机械化公司垫付。某图机械化公司提起诉讼后,在诉前调解阶段,某产保险临某区支公司对车辆损失价值提出重新鉴定评估。因重新鉴定评估结果改变维修工时费,张某依据重新鉴定评估结果申请对停运损失申请重新鉴定评估。经法院委托,2022年11月14日,安徽中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涉案"山河智能SWE80E9003290"挖机维修费为108200元;2023年3月6日,马鞍山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山河智能SWE80E9003290"挖机停运损失为97056元。车辆维修费重新鉴定评估费用8000元由某产保险临某区支公司垫付,停运损失重新鉴定评估费用7100元由张某垫付。
一审另查明,张某驾驶的车牌号皖PD××"豪瀚"牌自卸汽车原所有人为杭州某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某产保险临某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2年4月6日,经某产保险临某区支公司批改,投保人由"杭州某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国市某鑫运输有限公司"。根据张某提供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皖PD××"豪瀚"牌自卸汽车实际所有人为张某,该车挂靠在某鑫运输公司名下。
一审又查明,某产保险临某区支公司提供的商业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在投保人声明中,有手写体"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字样,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盖有"杭州某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章,无"经办人"签名。2022年4月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批单"主文结尾记载有"上述批改自2022年4月7日00时00分起生效。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特此注明。"未作加黑加粗或以下划线等其他形式作出明确提示,亦未单独重新送达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出具投保人声明。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产保险临某区支公司赔偿210256元;二审改判为某产保险临某区支公司赔偿126120元,张某和某鑫运输公司连带赔偿93541元(主要是停运损失部分)。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对企业经营有重要警示:当企业转让或受让车辆时,保险公司不需向新投保人重新解释免责条款,企业必须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关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车辆转让后,保险公司应该重新向我们说明哪些情况不赔",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原保险公司已向原投保人尽到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车辆转让后,新投保人承继原合同权利义务,保险公司无需重新说明免责条款。
对企业特别重要的三点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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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不赔是常态,不是例外
挖机、货车等运营车辆发生事故后,停工期间的损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合同中通常明确约定不赔。本案中9万余元的停运损失最终由实际车主和挂靠公司承担。如果您的企业依赖车辆运营赚钱,一定要单独购买"停运损失险",或者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方式,不能指望普通车险能覆盖这部分损失。 -
车辆转让后,免责条款自动延续
企业购买二手车或转让车辆时,不要以为保险公司会主动重新解释"什么不赔"。法院认为,只要原合同有效,新车主就"继承"了原合同所有条款,包括免责事项。某鑫运输公司作为新投保人,以为保险公司应该重新说明免责条款,结果吃了大亏。企业受让车辆时,务必主动要求查看完整保险合同,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最好让法务或专业律师审核。 -
挂靠经营风险大,挂靠公司不能当"甩手掌柜"
张某作为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某鑫运输公司名下,最终两家要连带赔偿9万余元。很多运输公司以为只是收点管理费、挂个名头,其实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挂靠车辆出事,挂靠公司很可能要与实际车主一起赔钱。建议企业如果是挂靠公司,必须加强车辆管理,比如要求实际车主额外购买足额保险;如果是实际车主,也要确认挂靠公司是否有足够赔偿能力。
简单说:保险合同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特别是车辆转让后,企业必须主动了解"什么不赔"。别等到事故发生了,才发现几十万损失要自己扛!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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