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担责 - 南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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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343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6年11月11日,南陵某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某菲特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南陵某源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南陵县某处约11694平方米房屋租赁给宣城市某菲特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租期9年(2017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2017年5月24日,双方及南陵某菲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南陵某菲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取代宣城市某菲特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成为合同一方。
因南陵某菲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支付租金,南陵某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起诉。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南陵某菲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腾空房屋并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的租金和违约金(按150万元年×(1+30%)计算),以及案件受理费12300元。
南陵某菲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系叶某飞一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仅在2017年公示年度报告,之后未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南陵某菲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等人签订转租合同,约定租金支付到叶某飞个人银行账户。证据显示,徐某等人曾将租金转账至叶某飞个人账户(例如2018年7月4日徐某向叶某飞个人账户转账26000元)。
判决结果:
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叶某飞对南陵某菲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包括租金、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暂计5699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关键教训:一人公司股东若财产混同,个人要替公司还债!
这个案子看似是租房纠纷,但核心问题出在一人公司股东“公私不分”。叶某飞作为南陵某菲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老板,犯了一个常见错误:让客户把公司租金直接打到自己个人账户。法院认定这是“财产混同”,相当于把公司当成自家钱包,结果不仅公司要赔钱,他个人存款也可能被强制执行。
对企业主的3个致命风险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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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钱=我的钱”是最大误区
- 许多小企业主觉得“公司是我开的,钱进个人账户省事”,但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人”。本案中,叶某飞指定客户租金打到个人账户,等于主动撕破公司“保护罩”。一旦公司欠债,债主可直接追索你的房子、存款!
- 怎么做?:
✅ 公司必须开独立银行账户,所有收入支出走公司账;
✅ 合同里写明“收款账户为公司账户”,绝不出现个人姓名;
✅ 老板个人消费和公司报销严格分开,保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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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示年报=自曝财产混同
- 南陵某菲特公司从2018年起不公示年报,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院直接认定:“连基本财务透明都做不到,肯定存在财产混同!”
- 怎么做?:
✅ 一人公司每年1月1日-6月30日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年报;
✅ 保留完整财务账册,每年做一次正规审计(费用远低于被追债的损失);
✅ 若长期不经营,及时注销公司,避免“僵尸企业”惹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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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陷阱:别让下家租金进了你的腰包
- 本案中,叶某飞让转租客户把钱付到个人账户,表面是“方便收款”,实则是把公司债权转为个人财产。法院一眼识破:“这不就是掏空公司吗?”
- 怎么做?:
✅ 转租合同必须约定“租金付至公司账户”,并在合同中写明公司账号;
✅ 老板代收款项需24小时内转回公司,并备注“代收XX客户租金”;
✅ 定期核对公司账目与个人流水,发现混同立即整改。
一句话总结:公司不是你的“私房钱罐子”!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钱和我的钱分得清”,法律就让你用个人全部财产为公司债务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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