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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易中欠条不写清还款时间?法院可能不支持全额利息-南陵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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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23民初38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刘某因承建南陵县三里镇海井防火路工程向南陵某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2018年12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自2018年5月至12月刘某向该公司购买型号为C30的混凝土共938立方米,总货款为293000元,已付261000元,尚欠货款32000元。2019年2月3日,刘某向该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海井混凝土余款32000元,并约定于2019年端午节(即2019年6月7日)付清。到期后,刘某一直未付款,2020年7月14日,该公司发律师函催款,但货款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刘某支付货款32000元,并自2019年6月7日起支付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年利率4.35%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直至付清。但驳回了原告关于"从2019年2月3日起算利息"的请求,因为欠条已明确约定还款日是端午节(6月7日)。

三、核心风险提示:欠条一句话写错,企业多损失上万元利息!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欠条只写"欠钱"不写"何时还",或写错时间点,可能让你白白损失大笔利息!

原告公司其实很规范:有结算单、有欠条、还发了律师函。但问题出在——他们主张从2019年2月3日(写欠条那天)开始算利息,而法院只支持从6月7日(端午节)起算。为什么?因为欠条白纸黑字写着"端午节前付清",2月3日到6月7日这126天的利息,法院认为"还没到还款日,不算违约"。按本金3.2万、年利率4.75%算,企业白白损失近5000元利息!

企业必须记住这3条保命法则:

  1. 欠条必须写清"最后还款日"
    ❌ 错误示范:"欠款32000元,尽快付清"("尽快"等于没写!)
    ✅ 正确写法:"欠款32000元,最迟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具体到年月日!)
    注:本案因明确写了"2019年端午节(6月7日)",法院才能精准计算利息起点。

  2. "逾期利息起算日"=约定还款日+1天
    欠条写"6月7日付清",那6月8日才能开始算利息。如果像本案原告错误地从写欠条日(2月3日)起算,法院直接驳回!别等对方赖账才着急,签欠条时就要想好"万一对方不还,我哪天能合法收利息"。

  3. 催款动作要"留痕",但别拖太久
    本案公司2019年6月到期,拖到2020年7月才发律师函,中间13个月没任何书面催收。虽然最终胜诉,但诉讼时效是3年,如果对方玩失踪,企业可能因证据不足彻底败诉!建议:

    • 到期后立即发书面催款函(微信/短信也行,但要保留记录)
    • 每隔1年催一次,中断诉讼时效
    • 超过2年未还,赶紧起诉,别等"对方回心转意"

真实教训:很多老板觉得"对方是熟人,口头说说就行"。但本案刘某失联后,若没有那张写明具体日期的欠条,企业连32000元本金都可能要不回来!生意场上,人情是人情,白纸黑字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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