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业用房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南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223民初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月18日,南陵县某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芜湖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鲁班·金色水岸C4#楼1单元103商品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方将其拥有的鲁班金色水岸C区1单元103室毛坯房(面积123㎡)出租给承租方设立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租金每年8000元,承租方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若因房屋所有权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出租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赔偿损失。合同加盖了芜湖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桂某在委托代表人栏签字。
合同签订后,2019年1月22日,原告将22500元房租转账到桂某账户。2019年1月26日,原告与肖某平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支付装修工资9500元;2019年2月2日支付装修材料款13000元。2019年12月30日被告终止在金色水岸C区的物业服务。2020年1月中旬双方终止租赁合同,被告会计汪某退还原告房租18000元。2021年2月5日,原告将所有办公物品搬出该租赁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芜湖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7875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44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查清产权性质,特别是物业用房不能随便租!
为什么合同被判无效?
法院查明,这间出租的房子其实是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出租。芜湖鲁某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就把它租出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损失谁来承担?
- 芜湖鲁某物业公司负主要责任:明知是物业用房还出租,违反法律规定
- 某胜汽车运输公司负次要责任:租房前没查清楚房子是不是能租,没确认对方有没有权利出租
最终法院判决: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所以5000元违约金不支持;但装修损失要按过错比例分担,物业公司赔35%(7875元)。
给企业的三个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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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前必须"三查清"
- 查清房子性质:是不是普通商品房?有没有可能是物业用房、人防工程等特殊用途房屋?
- 查清产权归属:房东是不是真正的产权人?有没有出租权?
- 查清审批手续:特殊房屋(如物业用房)出租是否经合法程序批准?
小技巧:要求房东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状态,物业用房在产权证上会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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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公司章"迷惑,要认准"公章"
本案中合同只盖了"发票专用章",法院还是认定是公司行为,因为后续退房租也是公司会计操作的。但现实中很多纠纷就是因为印章不规范产生的。务必确认合同盖的是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财务章、发票章都不能完全代表公司! 如果只有个人签字没盖章,一定要核实对方是否有授权。 -
装修前先签补充协议
本案原告花了2万多元装修,最后只拿回7千多元。如果提前约定:"若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全部由出租方承担",结果可能大不同。租房装修前一定要补充书面约定:- 装修范围和标准
- 合同无效时的损失承担方式
- 房屋用途合法性保证条款
特别提醒中小企业主: 不要觉得"对方是正规物业公司应该没问题"就放松警惕!本案中物业公司自己违规出租,最终双方都受损。企业作为承租方,有基本的审查义务,不能当"甩手掌柜"。
记住这个简单口诀:"租房三不租"——产权不明不租、手续不全不租、特殊房屋不租! 花半天时间查清产权,能避免几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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