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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用章不能用于货款结算,供应商务必确认真实采购方-蚌埠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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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04民初525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怀远县新河杰座二期工程由浙江某恒建设所属浙江某恒建设怀远分公司承建。2016年8月19日,浙江某恒建设、浙江某恒建设怀远分公司将该工程11#、14#、15#、16#楼及一期部分地下室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南某彬施工,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浙江某恒建设按分包工程造价3%向南某彬收取施工配合服务费,由南某彬自行采购材料。2016年9月-2017年7月间,蚌埠某兴公司陆续向上述工程供应煤灰砖,由工地材料员陈某签收,共计价款141455元。2018年12月14日,蚌埠某兴公司与陈某经对账后,陈某向蚌埠某兴建材公司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浙江某恒建设二期总货款141455元已付壹万元正(10000),余款131455元(壹拾叁万壹仟肆佰伍拾伍元),陈某(欠条上加盖了浙江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新河杰座二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2018.12.14"。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蚌埠某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该公司无法证明与浙江某恒建设、浙江某恒建设怀远分公司或陈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特别是技术专用章不能作为经济结算凭证使用。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指南:

工地上的章≠都能"管钱"!

这个案例特别典型——供应商把货送到了工地,材料员也签收了,甚至打了欠条还盖了章,结果法院还是不支持要钱。为什么?关键就在于三个"没想到":

第一个没想到:技术章不能当合同章用!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工地上盖了章就以为"稳了",但法院明确指出: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就像工地的"工作证",只能用于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这些专业事务,绝对不能用来签合同、结货款!就像你不能用公司"会议记录专用章"去银行取钱一样。这个案例中,供应商拿着盖着技术章的欠条去要钱,法院直接说"无效",因为这种章从法律上就不具备经济结算功能。

第二个没想到:签字的人不一定能代表公司!
材料员陈某虽然在欠条上签字,但他只是分包商南某彬雇来管材料的"临时工",不是总包公司的员工。合同约定材料由南某彬自行采购,所以真正的采购方是南某彬,不是总包公司。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不能因为收银员穿了超市制服,就让隔壁面包店替你付钱——谁采购、谁付款,这是基本规则!

第三个没想到:口头约定风险巨大!
双方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当发生纠纷时,供应商拿不出总包公司授权采购的证据,仅凭一张"问题欠条"根本无法锁定付款责任方。这就像借钱给朋友只发微信说"回头还",最后可能"钱没要回,朋友也没了"。

给企业的3个保命建议:
1️⃣ 印章要"验明正身":签合同时必须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遇到技术章、资料章等非经济类印章立即拒绝!简单口诀:"管技术的章不管钱,管钱的章才有效"
2️⃣ 确认"真老板"再发货:供货前务必查清谁是实际采购方(总包?分包?包工头?),要求对方提供授权文件,最好让各方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3️⃣ 留好"铁证链":送货单必须注明工程名称+采购方名称+收货人职务,对账单要写清"经XX公司确认",避免出现"工地上的人盖个章就算数"的糊涂账。

记住:工地盖章如盖饭,盖对地方才管饱!千万别等到货款要不回,才后悔当初没看清"跟谁交易、谁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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