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负责人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合同,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怀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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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109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6日,安徽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公开召标的怀远县7#教学楼、8#实验楼工程。2017年12月29日,安徽某志公司与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就中标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等分别作了约定,合同落款处,安徽某志公司、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怀远县分别加盖了单位印章并由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后,2018年1月2日,安徽某志公司设立怀远县7#、8#实验楼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任命薛某明为该项目经理。2018年3月12日,项目部、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与安徽恒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就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在该方案落款处分别加盖了各单位印章,并由各自代表人薛某明、从某、宋加标、陆先伟签名。在施工过程中,与发包方即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怀远县,以及住建、质检、安全监管、监理等单位的工作联系均以项目部名义进行,从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员参与联络,在往来文件材料上代表项目部签字。在项目施工后期,从某作为工地实际负责人员,为及时完成项目工程,直接向安徽某志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靖、工程部负责人邹某文以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工作情况及进度,接受公司工作指令,在现场负责施工。
2019年5月28日,项目部与怀远县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合同,主要内容:1、甲方(指怀远县国某公司)承包乙方(指项目部)怀远县7#、8#实验楼装饰工程内容:(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承包项目:瓷砖、大理石、砼等部分扫尾工作。2、工期:2019年7月20日前全部完工。3、计价方式:工作量以审计结果为准,单价按中标清单下浮5%计算。4、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审计后,工程款至乙方公司一周内付清甲方工程款的97%,未能兑现,则按2%/天支付滞纳金于甲方。余下保质金2%到期后支付完毕。5、甲方须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述合同落款处,项目部和怀远县国某公司分别加盖了单位印章,从某、崔某侠作为各自代表人进行签名。该合同签订后,怀远县国某公司除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外,在建设方怀远县负责人协调下,对合同外的部分扫尾工程进行了施工。为促进工程进度,保证建设工程在2019年9月1日投入使用,在怀远县负责人协调下,怀远县国某公司借款给项目部,并代项目部垫付了部分材料款。
2019年12月20日,项目部与怀远县国某公司就怀远县国某公司承揽的工程进行结算。经核算,项目部计欠怀远县国某公司工程款及垫付款、外架协调费等计1974872元。其中包括:合同约定的项目(即工程结算单第1、2、3项)价款为886568.40元(已下浮5﹪),垫付款、借款(即工程结算单第23、25、26、27项)共769000元,其余为怀远县国某公司经建设方协调代项目部完成的扫尾工程,价款319303.6元。项目部向怀远县国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确认单一份并附结算清单。该结算确认单明确载明"怀远县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怀远县7#、8#实验楼装饰工程已经完工。经双方共同核算,总计工程款为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肆仟捌佰柒拾贰元整。小写:1974872.00元。附清单怀远县7#、8#实验楼工程项目部确认人:从某"。2020年1月22日,怀远县国某公司应安徽某志公司要求,向其开具了金额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结算确认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徽某志公司及项目部未支付上述工程款。
另查明:2019年8月25日,怀远县7#、8#实验楼工程经验收合格。
又查明:2020年4月27日,怀远县7#、8#实验楼工程款转入安徽某志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帐户。
法院判决结果:安徽某志公司需支付怀远县国某公司工程款1958906.82元及利息;驳回怀远县国某公司要求从某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安徽某志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项目部负责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时,即使公司声称不知情,法院也可能判令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项目部是我们临时设立的,盖项目部章的合同跟我公司没关系",或者"我公司没授权这个人签字,我不认这个账"。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从某虽然不是公司正式任命的项目经理(公司任命的是薛某明),但他以项目部名义与怀远县国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结算,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一直代表项目部与各方沟通,甚至直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工作,法院最终认定他有权代表公司。
企业需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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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管理不严:项目部印章不能随便给,更不能让项目负责人随意使用。本案中,安徽某志公司声称项目部印章是私刻的,但法院认为既然项目部一直在使用这个印章与各方沟通,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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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身份模糊:公司设立项目部时,必须明确谁是负责人,谁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本案中,安徽某志公司任命了薛某明为项目经理,但实际上从某在干活、在签字,公司管理混乱,最终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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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和"转包"风险高:安徽某志公司声称工程被转包给了徐某友、马某海,但从某又和马某海、王某东合伙施工。这种层层转包的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一旦出问题,责任最终还是由总承包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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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确认不能儿戏:项目部一旦与分包方完成结算并签字确认,就很难反悔。本案中,安徽某志公司想对结算单进行鉴定,但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直接认定了结算金额。
给企业的三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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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项目部管理:设立项目部时必须有正式文件,明确授权范围,谁是负责人,谁能签字,能签多大金额的合同。项目部印章必须专人保管,使用要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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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挂靠转包:不要以为把工程转包给他人就能甩锅,法律规定总承包方对分包方的行为要承担责任。如果确实需要分包,必须签订正规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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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要谨慎:工程结束后,不要随便签字确认结算单。如果有疑问,应当场提出,而不是等对方起诉了才说"数字不对"、"有人私刻印章"。
很多企业觉得"我公司大,不怕打官司",但本案告诉我们,一个小小的项目部结算问题,可能让公司损失近200万元,还要支付诉讼费、利息,甚至影响公司信誉。企业管理者一定要重视项目部的日常管理,不能"只挂名、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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