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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调整 - 和县信用卡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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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信用卡纠纷
案号:(2024)皖0523民初44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梅某于2018年8月2日向安徽和县某商行郑浦港支行申请办理杜鹃信用卡,并填写了申请表,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方式进行还款。(一)选择全额还款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未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需按差额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

梅某取得信用卡后,于2018年9月18日开始使用,2023年2月2日透支19600元后,自2023年3月2日开始逾期。2023年8月11日,梅某归还透支本金19600元,但自2023年3月2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未还。

银行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利息2555.19元及违约金4106.42元,合计6661.61元。

法院判决:认定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认为银行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过高,调整为以19,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3.4%计算至2023年8月11日止,共计1159.99元。驳回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类似陷阱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纠纷,但对企业管理者来说,其实隐藏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能"狮子大开口"

银行明明和客户签了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了日利率万分之五和5%的违约金,为什么法院只支持了一小部分?关键就在于:违约金不能远高于实际损失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考虑到原告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的利息及滞纳金叠加,总计金额过高背离了实际损失"。这句话对企业有五个重要启示:

  1. "签了字也不一定全有效":即使客户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如果条款明显不合理,法院依然可以调整。别以为"客户自己签的字,后悔也得认",法律更看重的是公平原则。

  2. 违约金有"天花板":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这个案子中,银行算的6600多元,法院只认1100多元,就是因为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3. 企业需要证明实际损失:如果你主张高额违约金,必须能说清楚"我到底损失了多少钱"。银行在这个案子中没能充分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所以法院按年利率13.4%酌情调整了。

  4. 避免"叠床架屋"式收费:很多企业喜欢在合同里设置多种名目的费用(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认为"多收几项总有一项能成立"。但法院现在很反感这种做法,一旦认定是变相高利贷,可能全部不予支持。

  5. 逾期时间越长,风险越大:这个案子中,客户8月已经还清本金,银行还追讨之后的费用,法院直接驳回。企业要注意,一旦债务主体已经清偿,继续追讨额外费用风险很高。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很多企业主认为"合同条款越严厉越能保护自己",其实恰恰相反。过于苛刻的条款不仅可能被法院否定,还可能影响企业声誉,让客户觉得"这家企业太霸道"。真正高明的合同,是既保障企业权益,又让客户心服口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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