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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宜都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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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0581民初8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6月18日,白某友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袁某兵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25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45个月(2015年6月18日-2019年3月17日),每月30日支付本金5万元及下欠利息。后白某友未按期还款,袁某兵于2015年7月向宜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白某友欠袁某兵借款本金200万元。

2016年7月10日,袁某兵与白某友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确认截止当日白某友下欠前述借款本息共计233万元。同时约定,白某友向袁某兵续借32万元,即合计欠款265万元,其中200万元按照月息2分计息、65万元按照月息3分计息。该协议除白某友、袁某兵分别签名外,宜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单位加盖公章。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袁某兵以垫付宜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中的费用支出的方式支付续借款项,包括垫付人员工资、第三方应付款等,2016年7、8月期间,袁某兵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累计垫付333307.40元。

另查明,宜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系白某友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自2014年以来袁某兵在宜都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众多。

法院判决结果:宜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某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袁某兵借款333307.40元,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职业放贷行为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企业需谨慎选择借贷对象

本案中,法院认定袁某自2014年以来在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众多,其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多次反复性和营利性,且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因此判决借贷合同无效。虽然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仍需返还本金,但出借人无法按原约定收取高额利息,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损失很大。

风险提示:企业需要融资时,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或有资质的融资平台,避免向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个人借款。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经常需要向同一自然人多次借款,应当警惕对方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虽然本金仍需返还,但高额利息约定将不被支持,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可能远超预期。

2.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白某作为宜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以个人名义向袁某借款,并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宜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风险提示: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勿以个人名义为企业借款,而应以企业名义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如果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代为借款,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并保留相关证据。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要特别注意,因为一人公司的财产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容易混同,公司更容易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应当规范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3. 担保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意外责任

本案中,宜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款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作为担保单位,但公司辩称公章被袁某控制,并非法定代表人自愿加盖。由于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定担保行为有效,公司需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企业应当严格管理公章使用,建立规范的用章审批流程。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署。对于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更应避免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确保公司决策的独立性。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核对印章使用记录,防止印章被他人擅自使用。

4. 借款还款凭证保存不当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白某主张已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向袁某支付款项共计2376037.68元用于偿还借款,但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偿还本案借款。部分付款发生在之前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前,应优先抵充之前的债务。

风险提示:企业对外借款或还款时,必须保留完整的书面凭证。每次还款都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明确注明还款金额、用途及对应的借款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的,备注栏应清晰写明"偿还XX合同项下借款"。对于多笔借款同时存在的情况,应在还款时明确指定偿还哪一笔债务,避免还款被错误抵充。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建立专门的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情况等信息。

5. 诉讼时效意识薄弱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本案中,白某和宜都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未过时效。

风险提示:企业作为债权人,应当定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保留催收证据(如催款函、短信、微信记录等),防止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债务人,应当了解诉讼时效规定,对已过时效的债务可提出时效抗辩。建议企业建立债权债务管理机制,对即将到期的债权债务及时处理,避免因时效问题造成损失。

总结:企业融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从借款主体选择、合同签订到还款管理,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关。特别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企业借款、一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担保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极易导致企业承担意外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和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用章流程,保留完整交易凭证,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陷入类似本案的法律纠纷。记住,一份规范的合同、一套严谨的制度,往往比事后的诉讼更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