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金额高于最终判决不必然构成过错-凤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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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0)皖11民终13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0年11月22日,凤阳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内部合同》,约定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将禄都花苑小区1号楼至15号楼住宅工程发包给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暂定4000万元。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将6号至14号楼移交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将1号楼至5号楼、15号楼移交给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签收了浙江永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2015年2月,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三个月内没有审核完毕其提交的送审造价49216348.45元,应视为认可该造价,要求判令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3693648.45元及利息。诉讼中,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查封禄都花苑小区15#楼2-4层。经过多次审理,最终判决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给付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99973.40元及利息。
之后,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起诉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其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要求赔偿损失3413583.33元,并要求浙江永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60万元。双方均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财产保全风险防范要点
很多企业老板在打官司时都有这样的担忧:"我申请了财产保全,万一最后法院判决的金额比保全金额少,我是不是就要赔钱?"这个案例给了我们明确答案:即使保全金额高于最终判决金额,也不必然构成保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不用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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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纠纷基础就不算"乱保全":法院认为,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确实与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存在真实的工程款纠纷,最终法院也判决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需要支付109万余元工程款。只要有真实纠纷基础,即使金额估算有偏差,也不代表保全申请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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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结果论过错":法院明确指出,"不能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判断保全错误"。如果按这个逻辑,所有败诉方都能反过来告胜诉方保全错误,那财产保全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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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要自证损失: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主张损失341万余元,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①房产确实因查封而无法销售;②查封前后的具体销售价格差异;③实际遭受的利息损失。更关键的是,当地房价一直在上涨,查封期间房产反而升值了,所谓的"损失"可能并不存在。
给企业的三大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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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估保全金额,但不必过度保守:作为施工方,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有理由根据送审造价申请保全。企业申请保全时,应当基于合理依据(如合同约定、行业标准、专业评估等)确定金额,但不必因担心"保多了要赔钱"而不敢申请足额保全。只要不是明显虚高(比如送审造价3000万却保全1个亿),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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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回应解封请求,避免被认定"恶意拖延":本案中,凤阳某都房地产公司曾多次申请解封或变更保全措施,但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不同意。虽然二审法院未将此作为主要过错依据,但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保全金额确实明显高于可能获得的支持,应当及时同意解封或变更措施,避免被认定为"明知无理仍坚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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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证明保全的合理性:浙江永某建设有限公司能够胜诉,关键在于证明了双方确实存在工程款纠纷,且其诉请有初步依据。企业在申请保全前,应保存好能够证明债权真实性和金额合理性的证据,如合同、结算单、催款函等,以备日后可能的保全损害赔偿纠纷。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房产被查封不等于不能销售!正如判决书中指出的,"房产查封与否与能否对外销售并没有实质影响,仅仅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而已"。很多地方(如本案提到的雄安新区)即使房管局冻结交易,开发商仍可签订销售合同。企业应当了解当地政策,不要误以为查封就完全丧失销售能力,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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