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合同未约定条件拒收房屋导致的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凤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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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421民初756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陈某与凤台县西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陈某购买凤台县西某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凤台县西商农商城8幢1-2层120-220号建筑面积89.36平方米商铺,总价款为573437元。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交付。2020年1月15日陈某交付首付款293437元,2020年7月13日双方办理了商品房网上备案。
凤台县西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年底通知陈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陈某以商铺一至二层之间没有修建楼梯为由拒绝办理交付手续。陈某认为,凤台县西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0556元(按总房款573437元的日万分之三,从202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8日止共1224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但合同内容中未约定案涉商铺上下层之间修建楼梯的问题,陈某亦未举证证明凤台县西某有限公司对楼梯问题进行过相关承诺。法院确认凤台县西某有限公司违约延期交房天数为180天,应承担的违约金为30966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陈某要求计算1224天违约金的上诉请求,认定陈某以合同未约定的条件(商铺内楼梯)拒收房屋的理由不成立,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某项内容时,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否则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将由买方自己承担。
很多开发商朋友可能会觉得委屈:"我明明按时建好了房子,也符合交房条件,为什么还要赔钱?"但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仅支持了180天的违约金,而不是买方主张的1224天。关键就在于——开发商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铺内楼梯由谁负责修建"。
法院查看了竣工图,发现上面清楚写着"商铺内楼梯由业主自理"。也就是说,开发商在设计阶段就已经明确了楼梯是业主自己负责的事项,但合同中却没有把这个重要信息写进去。这导致开发商不得不为前180天的延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对企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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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滴水不漏":本案中,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补充条款中明确写明"商铺内部楼梯由业主自行安装",就能完全避免这180天的违约责任。很多开发商认为"这是行业惯例"或"图纸上已经写了",但法律只认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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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要谨慎:如果开发商在售楼时曾展示过带楼梯的样板间或宣传图,而实际交付时没有楼梯,那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本案中陈某虽然主张这是"应该有的",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做过相关承诺,所以法院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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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通知要规范:开发商在具备交房条件后,一定要及时、规范地通知业主收房。本案中开发商在2020年年底通知交房,法院就认定从这时起延期责任转移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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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理"事项要明示:对于需要业主自行负责的事项(如楼梯、隔断等),不能只在竣工图上注明,必须在购房合同中清晰列明,最好让业主签字确认知悉。
对企业来说,一份完善的合同比十份补救措施都管用。特别是在商铺、别墅这类结构复杂的房产交易中,更要对"什么是开发商负责"、"什么是业主自理"的问题写得清清楚楚,避免因模糊条款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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